刑前會見

刑前會見,,特指被判處死刑核准執行的罪犯,在。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死刑罪犯執行前必須與近親屬會見的規定,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死刑犯及近親屬均有權申請會見,法院應履行通知及安排會見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前會見
  • 也稱為:臨刑會見
  • 內容:被執行死刑前與近親屬的最後會見
  • 出處:《關於適用的解釋》
簡介,罪犯及近親屬權利,法院義務,會見地點及時長,北京最早施行,爭議案件,

簡介

刑前會見特指依法被判處死刑核准執行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前與近親屬的會見,也被稱為臨刑會見。
刑前會見規定最早出現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該《解釋》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刑前會見做出的規定,與1997年的《解釋(試行)》一樣。
前述兩個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會見的要求都不是強制性的,其措辭為“可以準許”。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公安部聯合頒發《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准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就新刑訴法做出司法解釋,其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在對死刑犯執行死刑前必須安排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在2006年和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均只有“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規定。

罪犯及近親屬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被依法判處死刑核准執行的罪犯及其近親屬均有權提出會見申請,法院必須準許會見。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因此死刑犯的近親屬申請會見的時間非常緊迫。

法院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四部門的意見,負責執行死刑的一審法院,負有告知被核准執行死刑的罪犯有權申請會見近親屬的義務;
死刑犯提出會見要求的,法院有責任根據其提供的聯繫方式通知罪犯的近親屬,並及時安排會見;
罪犯的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法院有責任批准要求,並安排會見。

會見地點及時長

會見地點一般在看守所,也有法院專門設定的會見室。會見時間15分鐘到半個小時不等,各地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具體安排。

北京最早施行

北京是全國最早施行刑前會見的省市。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司法為民50條”,其中就有安排死刑犯在執行前與近親屬會見的條款。
2003年9月17日,北京第一例死刑罪犯刑前會見,因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死刑的李軍(化名)被帶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會見室。在會見室里,他見到了自己的妻子。
按照北京市高院出台的死刑犯臨刑前見家屬的實施細則,死刑犯本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一審被宣判死刑後和二審審理期間都可以向案件承辦人提出會見申請,經北京市高院批准即可會見。
會見一般要求是死刑犯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只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
會見人提交身份證明就可以辦理會見手續。法院對於家住外地的死刑犯家屬,一般都提前兩三天通知,保證家屬能夠趕到。
2003年以後,全國各地多個省市區開始嘗試建立刑前會見制度。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後,建立刑前會見制度進入一個新的高峰期。

爭議案件

2013年7月12日,湖南非法集資34億元的罪犯曾成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曾成傑之女通過微博披露,長沙中院執行曾成傑死刑未通知家屬。該微博引起廣泛關注,北京《新京報》刊發評論文章,指責長沙中院剝奪刑前會見權有悖法律人倫。
長沙中院通過其官方微博回應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該微博引發輿論強烈反彈,後被刪除。
此後,長沙中院數次通過微博對曾成傑案的執行程式問題做出解釋,“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今天由於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鑽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出了一條錯誤信息並在領導發現後刪除。我們對一線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特此向網友和公眾道歉。今後工作中我們將要求編髮信息的人員加強學習,不再犯類似錯誤。歡迎繼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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