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職能

訴訟理論通說認為,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稱之為“三職能說”。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國家追訴機關和被害人行使; 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其行使; 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三職能說”認為,由於偵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為行使控訴職能。控訴、辯護、審判三種基本職能互相聯繫、彼此制約,構成刑事訴訟活動的主要內容。

控訴、辯護、審判三種基本訴訟職能的劃分以及為保障這種劃分而確立的控、審分離,控、辯訴訟地位平等等原則,已成為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於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係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也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因此,三種基本訴訟職能之間的相互關係,是研究不同的刑事訴訟結構的基本著眼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