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難案例研究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是2010年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燕平。

基本介紹

內容介紹,圖書目錄,

內容介紹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收錄了上海市檢察機關辦案實踐中出現的典型案例,旨在展示不同觀點、研析疑難案例、闡述刑法學理。全書共分為“總則”、“分則”兩部分,與刑法典體例保持一致;所選案例具有典型性、實用性和理論性的特點;分析論述既注意全面反映案件客觀情況,又列舉司法實踐部門的爭議觀點,使讀者舉一反三、學以致用。

圖書目錄

總則部分
對尚未受到行政處罰的逃稅單位及其主管人員應如何適用
《刑法修正案(七)》
故意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
如何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購人淫穢物品後兜售,尚未售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一般工作人員能否單獨構成單位走私犯罪
法律規定應當並處罰金時如何減輕處罰
分別符合一般累犯和毒品特別再犯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如何認定自首行為中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應該如何處罰
二審階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是否可以從寬處理
挪用資金數額較大在審查起訴階段退還的,其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
分則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發泄心中不快,將鄰居腳踏車從高樓窗戶扔下,致使居民停放的汽車毀損的行為如何定性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公式定價貿易方式下如何認定走私犯罪
醫師開具處方後科室主任收受醫藥代表回扣的行為如何定性
“逃避財務監管”的行為是否即是“以個人名義”構成“非典型挪用資金罪
採用欺騙手段幫助他人取得銀行票據貼現的行為能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通過向銀行負責人行賄獲取信用證後拒不歸還開證行資金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取現或轉賬行為如何定性
騙得他人信用卡後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擅自製作網路遊戲私服的行為如何定性
以個人名義申請寬頻後供單位使用,騙取差價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租賃汽車後擅自將車輛質押借款,如何認定犯罪金額
以網路外匯投資為名進行傳銷活動應如何定性
盜竊與詐欺交織在一起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虛構網上購物契約並使用境外信用卡信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非法獲取的境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虛假交易,並通過網路結算公司騙取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介紹客戶進行境外黃金期貨交易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免費提供遊戲外掛程式下載,並銷售運行該程式必需的特權碼的行為如何定性
林地使用權低價受讓後高價轉賣行為應如何認定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追打導致他人跳水逃避而溺死的行為如何定性
捆綁並在他人臉上刻劃“淫”字的行為如何定性
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和“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應如何認定
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控制被害人,並從被害人近親屬處取得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事出有因”持刀劫持他人但未提出明顯“不法”要求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採用綁架手段勒索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
侵犯財產罪
利用特定環境索要財物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搶劫前已交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能否認定為贓物
預謀敲詐,當場採用暴力方式將假煙及人一同控制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如何認定“多次”搶劫
實施麻醉未果偷走他人財物如何定罪處罰
一年內數次盜竊如何認定
油罐車駕駛員夥同他人在運輸途中竊取封閉油罐內汽油的行辦應當如何定性
ATM機上調換假幣行為如何定性
單位竊電行為如何定性
借用他人機車後編造謊言不還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騙取他人貨櫃後又盜取其中財物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出借人明知對方無償還能力仍借款!借款人應如何定性
拾得他人存摺再竊取失主身份證掛失密碼後領取存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讓他人服下麻醉藥物後設賭作弊騙取錢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受騙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詐欺行為應如何認定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電話推銷郵票騙取錢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在交通工具上扒竊被人發現,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兇器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
計程車司機趁乘客下車問路之機駕車逃離,並占有乘客放置於車上的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符合單位犯罪特徵兼具為特定關係入謀莉的職務侵占行為直當如何認定
司機擅自拿走所駕車輛內公司錢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私營企業負責人侵占員工捐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將運輸過程中本單位代保管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能否認定職務侵占罪
以變造的發票提貨聯領取電腦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以後次挪用的非國有單位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國有單位公款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索高利貸行為應如何定性
誘騙他人參賭並詐賭,再強行索要賭債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以暴力相威脅方式追討賭債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殺死被害人後,以被害人被綁架為名向其親屬索取錢款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強迫他人寫欠條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向被害人家長“討債”行為如何定性
為個人職務升遷而故意低於限價銷售公司產品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招搖撞騙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傳播木馬程式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如何定性
謊稱攜帶炸彈、硫酸,要挾解決經濟糾紛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明知索債對象不符仍扣押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如何適用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情形
雙方數人相約鬥毆後被勸開再次相遇又互毆的行為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
以輕微暴力、言語威脅的手段強賣煙花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贓物犯罪是否以前罪成立為要件
撿拾他人盜竊後掉落的贓款並占為己有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麻醉醫生對病情估計不足造成病人死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
肆意排放工業廢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多次強迫他人賣淫應當如何認定
數個行為分別達不到數額要求但累計能夠達到的情況下能否適用選擇性罪名
將賣淫人員介紹至有賣淫活動的浴場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嫖宿幼女罪中“明知”應如何認定
利用未上網電腦向他人手機下載淫穢視頻檔案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貪污賄賂罪
參與截留款的匯票兌現並共同分贓的行為如何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採用騙取手段獲取利益並占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
利用職務之便虛構預算款多撥需返還的事實騙取公款的行為應
如何定性
收錢後沒有為他人謀利能否認定為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虛假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因有受賄犯罪事實而達到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立案標準的情形如何定罪
利用影響力幫助請託人獲取商業機會的行為如何定性
利用職務便利借用他人汽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國有資產”應如何認定
瀆職罪
勞動保障事務所員工因瀆職致使政府對企業吸納失地人員獎勵金
被騙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偽造材料造成稅款流失的行為如何定性
交警明知是盜搶車輛而徇私舞弊擅自放行的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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