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組織犯罪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組織犯罪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由賈凌主編,為刑事案件訴辯審評系列叢書的一本,副標題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點介紹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概念、發展歷程和認定標準,並結合實踐中的相關案例,精闢透徹的剖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相關問題,理論實踐相結合的形式也方便讀者理解和學習。案例之後,文章還有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識點的法理解說,對案例中涉及到的本罪內容的爭議點做了介紹和總結。總體而言,《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寫作結構新穎清晰、講解準確到位,值得讀者閱讀和學習。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組織犯罪 
  • 作者:賈凌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月1日
  • 頁數:424 頁
  • 定價:60.00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10210044
  • 類型:社會病態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一、引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稱謂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特徵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概念和構成
(三)相關犯罪組織概念的辨析
(一)境外黑社會組織對我國內地的滲透
(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構成
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客體
(二)客觀行為
(三)主觀特徵
(四)主體
(五)行為對象
(六)罪數
五、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
(一)聯合國《公約》的規定
(二)關於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徵
(三)《公約》對我國的影響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案例1:周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案例2:胡小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案例3:李某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故意殺人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組織、領導行為的認定
案例4:劉某利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其他參加者的定性和自首的認定
案例5:張某發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販賣毒品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有組織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
案例6:劉某欽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主犯、從犯的認定
案例7:袁某亮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主犯、從犯的認定
案例8:趙某華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盜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經濟組織的區別
案例9:楊某琪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賭博、非法持有槍枝、搶劫、窩藏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積極參加者的認定
案例10:康某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形成非法控制”的認定
案例11:呂某方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預備、未遂以及累犯的認定
案例12:李某黨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枝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案例13:魏某利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案例14:李某晗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賭博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以及緩刑的撤銷
案例15:陳某傑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強迫交易罪的認定”
案例16:馬某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抽逃出資、虛報註冊資本、賭博案——組織、參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
案例17:王某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案——如何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者)的問題
案例18:林某弟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黑社會性質罪的主從犯和自首與立功的認定
案例19:趙某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從犯的認定
案例20:田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尋釁滋事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數問題
案例21:楊某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脫逃、窩藏案——如何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及成員間相互檢舉、揭發的問題
案例22:葉某人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尋釁滋事案——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認定
案例23:李某芳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案——組織、參加黑社會組織中主從犯以及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第一部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一、引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稱謂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特徵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概念和構成
(三)相關犯罪組織概念的辨析
三、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一)境外黑社會組織對我國內地的滲透
(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構成
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客體
(二)客觀行為
(三)主觀特徵
(四)主體
(五)行為對象
(六)罪數
五、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
(一)聯合國《公約》的規定
(二)關於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徵
(三)《公約》對我國的影響
案例24:王某剛等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案例25:張某國等1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累犯的認定
案例26:張某群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陳某旭窩藏案——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的認定以及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案例27:王某男、董某理、周某潔、周某其、王某建等2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枝、彈藥、賭博、故意殺人、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包庇、窩藏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案例28:吳某國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第三部分辦案依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類編

作者簡介

賈凌,女,1971年7月生,回族,中共黨員,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入站前任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曾就讀於雲南大學法學院、文學院並獲法學、漢語言文學雙學士及法律碩士學位,2010年7月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獲法學博士學位。任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員、雲南省法學會會員,兼任昆明仲裁委仲裁員,昆明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家委員,曾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澳門科技大學講座教授、論文指導教授等。曾在北京大學、香港大學做訪問學者,多次獲所供職院校青年教授課堂教學比賽一、二等獎,曾獲雲南省政府“優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馬克昌杯”優秀論文等獎勵。最近十年來先後主持和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級課題10餘項,出版專著、編著、主編、副主編、參編著作、教材多部,在《法學家》、《現代法學》、《法學雜誌》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近50篇。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