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研究與司法問題釋疑(第5輯)》是2009年2月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龔培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案例研究與司法問題釋疑(第5輯)
- 作者:龔培華
-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2月
- 頁數:353 頁
- 定價:2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1304045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刑事案例研究與司法問題釋疑(第5輯)》具有案例的典型性、實用性和理論性。案例的直觀性,能夠使司法工作人員了解立法者的原意;案例的典型性,能夠使司法工作人員統一認識,正確運用法律。所以,那些源於實踐、說理透徹、論證嚴密的案例研究一直受到司法工作人員和法學研究人員的歡迎。《刑事案例研究與司法問題釋疑(第5輯)》收集了上海司法實踐中的新類型案件,以供讀者及時了解新類型案件。
圖書目錄
案例部分
正當防衛
被搶後駕車撞擊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網路盜竊款被銀行凍結情形的犯罪形態如何認定
將他人挎包竊離原位置後即被抓獲的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
數罪併罰
稅務專管員幫助他人偷稅並收受賄賂的是否應數罪併罰
收受好處後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是一罪還是兩罪
選擇性罪名應如何理解和適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城區主幹道駕車“碰瓷”騙取錢財的行為如何認定
當場以放火為手段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偽造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使用假幣罪中的“明知”應如何認定
金融詐欺罪
陪同他人用盜竊來的信用卡取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擾亂市場秩序罪
無力履行契約、歸還欠款後,在外躲債行為應如何定性
虛構事實變賣他人房屋並使買家取得產權的行為如何認定
盜賣他人房產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無履約能力而先行收受服務費並拒不退還的行為如何認定
擅自開展無實物交割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的行為如何定性
被害人自行誘惑查證而打假的,對被誘惑者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誘騙他人接受服務並暴力威脅收取高額費用的如何定性
代客排隊購買火車票的行為如何定性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銷售的河豚魚被不當食用導致死亡的,對銷售行為
應如何定性
如何界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
沒有犯意聯絡的強姦行為可否構成輪姦
以剝奪人身自由為手段的搶劫罪與綁架罪應如何區分
綁架他人並騙取第三方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侵犯財產罪
強行拉住被害人雙手並奪取所戴戒指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竊得銀行卡後為取得密碼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如何區分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
以債權債務憑證為對象的搶劫行為如何認定
盜竊後逃逸途中被發現並抗拒抓捕的行為如何認定
利用網際網路盜竊Q幣等“虛擬財產”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保全人員利用值班之際竊取公司專人保管的財物應如何定罪
偷窺密碼後截留信用卡提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騙他人拿出財物並乘機竊走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騙取信任後順手牽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受國家工作人員委託處理財物的人隱匿款項的行為如何定性
冒用他人名義制發領料單領取公司生產原料的行為如何定性
註銷他人借用自己的銀行卡並占有卡內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應如何理解
擅自轉讓三資企業機動車牌照額度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盜竊機動車號牌後敲詐車主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為索回賭資敲詐錢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擾亂公共秩序罪
協助民警執行公務的社保隊員能否成為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如何認定
妨害司法罪
指使證人做部分虛假陳述的行為如何認定
被窩藏人未歸案情形下能否追究窩藏人的刑事責任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幫助他人騙取邊境通行證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以販賣為目的運輸毒品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以“性交”以外的方式提供性服務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賣淫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利用網咖內的區域網路傳播淫穢物品應如何定罪處罰
被組織者少於三人是否可以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
貪污賄賂罪
增設環節重複審計並收取“介紹費”的行為如何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向特定關係人低價銷售本單位房屋的行為如何認定
讓妻子接受他人請客赴國外旅遊的是否屬於受賄犯罪
私自承攬單位交辦工作並從中獲利的行為如何定性
被同夥欺騙將貪污贓款誤認為賄金予以收受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低價受讓股權並分紅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
民辦高校履行招生職責的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瀆職罪
菸草稽查員放縱事先通謀的銷售假煙行為應如何定性
刑事訴訟
減刑後發現原審判決計算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有誤的能否抗訴
如何審查、運用指紋證據
如何判斷偵查實驗結果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
共犯口供能否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
被告人供述不穩定的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故意殺人案
電子證據如何鑑證
如何證明贓物犯罪中的“明知
釋疑部分
國家工作人員在2002年4月28日以前實施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並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程式交叉案件如何進行程式選擇
公、法認識分歧的案件如何進行程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