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單

【刑事案件審理單】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案件前,由該案的辦案人員交付書記員辦理通知開庭的有關事宜的(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釋人員等)事務性文書。它既是必要的審前準備,又是書記員具體辦理有關事務的依據和憑證。由四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二、事由。寫明何案及其審理的時間;三、內容。根據不同出庭、到庭對象分別在“三欄”中填寫,通知欄用於出庭通知書的填發,應提欄用予提票的填發,應傳欄用於傳票的填發;四、尾部。寫明審判員交辦時間和書記員辦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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