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時度假的法律問題研究

《分時度假的法律問題研究》是由王瑩著寫,龍翼飛指導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時度假的法律問題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legal issue of timeshare
  • 導師:龍翼飛
  • 論文作者:王瑩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legal issue of timeshare
論文作者
王瑩著
導師
龍翼飛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旅遊服務 分時度假 所有權 立法
館藏號
D913
館藏目錄
2010\D913\7

內容簡介

現代社會物的使用價值被充分挖掘,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和不動產開始負載人類更多的需求,土地空間上的分層利用成為時尚,也悄然出現了分時利用的趨勢。具體表現在分時度假——這種將房地產業、酒店服務業、旅遊業融合於一體的新興產物中。 分時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間客房或一套旅遊公寓,將其使用權(或所有權)依時段(比如一周)進行分解,按10年至40年甚至更長的期限,以會員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給若干投資者,投資者(或消費者)購買了該固定時段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後,就可以獲得在該時段內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的一種休閒度假方式。分時度假的權利人還享有轉讓權、贈與權、繼承權和出租權,並享有通過交換服務系統,把自己所購買時段的房屋使用權與其他異地權利人的房屋使用權進行交換使用的權利。 筆者開篇首先從分時度假在國外及我國的現狀入手,對分時度假的概念、特徵、起源和發展以及對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意義作了綜合闡述。 接下來介紹了所有權型分時度假和使用權型分時度假兩種基本模式:作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國,多數地區把分時度假產品視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法律模式,而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則更多地採取購買者只擁有使用權的法律模式,進而對兩種模式背後的財產權構造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大陸法系以對有體物的絕對所有為基礎,使各種利用權處於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卻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權以外的具體的財產權利)為基準,對各種具體財產權利予以平等保護,從而得以出現一物之上同時並存多個所有權的情況。同時,英美財產法以在團體占有的前提下對土地充分利用為宗旨,避免了大陸法系在強調物的歸屬的同時築起阻礙財產相互利用的藩籬,這一點對以資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為中心的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尤其具有重要。 第四部分作者在古代日耳曼法財產權制度中尋找法律淵源,帶有封建色彩的“雙重所有權”理論是“一物多權”的鼻祖。結合馬丁內斯(L.matinez)對多重所有權的論述和Raiser的時間區分所有權理論,提出了“(建築物)區分時段所有權”的概念,即各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時間先後的分割標準,對同一建築物享有多項所有權,並將其性質定性為一種受限制的單獨所有權。 第五部分筆者對區分時段所有權進行了合理性論證:先對產生背景概括介紹,著重分析了區分時段所有權對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以及傳統所有權理論的衝擊與發展。 在闡釋區分時段所有權對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的衝擊與發展過程中,筆者引入了“集合物”的理論,提出在區分時段所有權中,“一物”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單一物,而是被時間分割的建築物各部。因此,可以說是對傳統大陸法系物權法框架下的小小調整,“一物一權”固守其基本原則的地位,保持其原有的基本內涵,並未起到顛覆整個民法體系的作用。 論述區分時段所有權對傳統所有權理論的衝擊和發展,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其一,對所有權絕對性的削弱;其二,對所有權排他性的限制;其三,對所有權永久性的突破;其四,公示公信原則——區分時段登記的技術性;其五,區分時段所有權參與交換系統;其六,分時使用——對不動產共有權理論的發展;其七,物權理論以所有為中心向以利用為中心轉化。最後,從經濟學視角論證了所有權型分時度假的合理性。 法律上之諸制度,常常內涵有其歷史性的性格,但不論法制度之固定外形如何,其歷史性格會隨著時代而變化。筆者認為,隨著物的所有權開始由一個靜態的歸屬概念向取決於交易方式和交易內容的動態概念發展,區分時段所有權的觀念在社會上亦會逐漸的形成,首先受到習慣法上的承認,接著受到判例的承認,然後會以立法來予以確定,並承認其特有的登記制度。 第六部分從實證的角度,結合案例,筆者以分時度假契約為研究對象,通過比較分時度假契約和房屋買賣契約、房屋租賃契約,對分時度假契約的特徵,法律性質,效力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最後一部分通過對國內外分時度假業現實情況的考察,發現目前行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國內外的法律法規和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了幾點對分時度假業進行法律規制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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