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

分家

分家,指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 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即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

俗話說:“樹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見,在以前漫長的時代里,“分家”是常見的現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家
  • 拼音:拼音
  • 注音:ㄈㄣ ㄐㄧㄚ
  • 含義:指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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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詞目:分家
拼音拼音
注音:ㄈㄣ ㄐㄧㄚ

基本解釋

1. [divide up family property and live apart]∶將一個家庭分成幾家過活。
2. [division of a whole part]∶泛指一個整體分開。
分家,又稱“分開”、“分居”、“分吃”。因受漢族方言的影響,各地稱法不盡相同。分家主要是家庭人口發展,家長為便於管理,或更好處理妯娌關係而採取的辦法。清代後期,畲族民眾兄弟之間分家俗規與當地漢族居民無異。分家時除生父母分給應得財產外,岳父母或妻舅所送的禮物頗豐。有菜櫥、飯桌、凳子、水桶、飯甑、碗、碟、筷子、湯匙、酒杯以及灶上所用的鍋鏟、瓢等;岳父母或妻舅所送的碗、筷、湯匙、酒杯必須是10塊或10雙,取“十全”、“十美”的好彩頭,寓建立“十全十美”幸福家庭之意。分家之日,岳父母或妻舅必須炊一飯甑的飯和米糕,連同廚具、餐具一同送往,謂給女婿家“熱灶”。
80年代起,隨經濟條件的改善,岳父母辦“分家”的禮物日趨高檔化,一般以煤氣灶、高壓鍋代替飯甑,沙發、電視機代替菜櫥、飯桌、椅,富裕人家還送洗衣機、電冰櫃、彩電等高檔用品。
關於分家的概念,有些學者從代際之間家業的傳遞角度來理解,如費孝通認為,“分家的過程也就是父母將財產傳遞給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驟之一。通過這一過程,年青一代獲得了對原屬其父親的部分財產的法定權利,對這部分財產開始享有了專有權”。(費孝通,1999:47)有些學者則從兄弟之間家產的分割角度來理解,如林耀華把分家看成是家產在兄弟之間的平均分配,只不過是父母在多從父命,父亡則常立遺囑或指定近親長者為分家之主持。(林耀華,2000:78)麻國慶也認為:“分家一般指的是已婚兄弟間通過分割財產,從原有的大家庭中分離出去的狀態和過程,當作名詞時常表示由一個家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家後的狀況”。(麻國慶,1999:40)張佩國則綜合了這兩種觀點,他認為:“農民的家業、家產觀念各有側重,前者主要在父子的縱向傳遞上,後者主要在兄弟橫向分割上,但均有機統一於分家析產的整體過程中。”
分家

引證解釋

1. 親屬析產,分居各自過活。
《紅樓夢》第一○五回:“回王爺: 賈赦 、 賈政 並未分家……不得不盡行查抄。” 吳組緗 《山洪》二四:“在開戰以前,他們弟兄就已經分家,各起鍋灶。”管樺 《清風店》二:“ 王德貴 早在二十年前就同他叔伯二叔 王福 分家另過了。”
2. 彼此分離,各行其是
馮玉祥 《我的生活·武穴停兵》:“到後來, 馮國璋 藉口檢看軍隊,特意南下,要和 李純 等商議 直 皖 系分家。”柳亞子南社紀略·我和南社的關係》:“但舊南社的舊朋友,除了少數先我覺悟的外,其餘抱著十八世紀遺老式的頭腦,反對新文化的竟居大多數。那末,我們就不能不和他們分家,另行組織,和一般新朋友攜手合作起來,這新南社便應運而生,呱呱墮地了。” 徐鑄成 《報海舊聞·<大公報>三“巨頭”》:“等到 張季鸞 先後領導 漢口 版及 重慶 版後,《大公報》顯然已變相分家了。”

其它相關

在江南也有這么一種狹義上的分家,子女到了婚嫁的年齡,父輩為其張羅婚禮所需及置辦不動產如車、房等以後,在戶籍和人情往來上,當地都會將其分為兩個家庭,也就是俗稱的開枝散葉,在當地人眼中,這也是一種分家的模式,並且確實父輩在過程中分割了家產給子女,是家產分割的初級形態,同時也是新家庭誕生的象徵。

歷史

“立分單侯瑩、侯殿,今奉嚴、慈之命,恐日後生齒,日煩別有爭競之端,故命將祖遺田產、房屋以及家中所有應分之物,除二位養老之外,其餘均而分之……”鞍山市民俗收藏者侯鵬霄那裡保存著這張清光緒二十一年,距今110年的“分家單”。  這份分家單分為總單和分單,用楷書書寫在一種韌性極好的“毛糙紙”上。分家單雖歷經百年,紙上的墨跡卻新鮮如初。這兩張分家單的左半部分都是空白的,中間有4個只剩右半邊的字,無法分辨。只有把另外那份分家單摺疊對拼後,才能拼出字的全貌,中間這4個字起到防偽的作用。20多年前,侯鵬霄的父親去世了,在收拾老人遺物時,侯鵬霄在衣櫃下面發現了這兩份分家單。
從這兩張寫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的分家單中能夠看到,當時的這位父親叫侯從庫,他的兩個兒子分別叫侯瑩和侯殿,家中的160畝地,兩個兒子分別得到60多畝,老兩口留下40畝地養老,每個兒子負責為老人耕種20畝地,年底將銀、米交給老人。家中房屋和其他器具也一分為二,分給兩個兒子。最後還有“自分之後,無論誰好誰歹,或財發萬金,均不準爭競”“恐(空)口無憑立此分單永遠存執”的字樣,並有中間人和代字人的簽字畫押。在侯瑩和侯殿兄弟的簽字下面還有四個小字,“平心合議”,表明兄弟二人對這份分單都很認可。
據民俗專家介紹,這兩張普普通通的薄紙,代表了當時一個大家庭重大的歷史事件。這張分家單至今已經有110年歷史,在民間能完好地保存至今非常不易,對研究當時鞍山地區居民的文化習俗和生活方式有一定的價值。

風俗

潮汕民間兄弟的“分家”風俗,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這主要表現在下面三點:
一、分家的主持人“中人”(或叫“公親”)。
“分家”須有主持人,按舊規主持人應由分家兄弟們的母舅充當。這叫做“母舅看外甥,個個一樣親”。如遇特殊情況,主持人無法由母舅充當,就要從母方“家後”(母親的娘家)另選一個人來代替。這主持人的身份,說明潮汕民俗具有昔年的母系血緣觀念遺風。
“中人”也就是公證人。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長輩)充當。
二、“分家”的財產分配問題。
“中人”負責把原大家庭的家產、財務情況調查登記清楚後,就把所有財產分成若干等份,原則上一個兒子占一份。不過有二種情況要做特殊處理。第一、如果分家的兒子中尚有人未婚娶,這就要先從原總家產中除出一份“(女么)本”(婚娶時的費用)給他,再把餘下家產均分。第二,分家的兒子中誰先生了男孩,可多分一份財產。舊社會土地私有制時要為這位分一份“子孫田”。這便是潮汕俗話中所說的“ (長孫相當於小兒子)。
三、分家後父母及其他原家庭成員的贍養、依附問題。
各兒子成家後,父母的生活依附情況一般有三種:
一種情況是“食伙頭”,即父母輪流到各兒子家中吃飯,享受他們的贍養。如果父母皆健在,他們是一起還是分開去“食伙頭”,由他們自己選擇。
一種情況是父母寄附在某個兒子家中生活。父母可一起寄附同一個兒子,也可以分開各去寄附一個兒子。這也由父母選擇。
一種情況是父母獨立生活,由各兒子定期定量供給生活費用。費用的多少沒有具體標準,一般看兒子們的經濟實力而定,起碼要保證父母溫飽。
也有三種情況結合起來,成為混合型方式的。
分家後,祖父、祖母尚在的,其贍養依附情況與父母大致相同。
如果分家時,尚有女兒未嫁,那么一般由她們自選寄附一個兄弟生活。她們沒有同父母“食伙頭”的權利。
其他身份的家庭成員,其依附情況由主持人及兒子和“中人”協商安排。
可以預見,隨著“一孩化”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潮汕分家風俗將漸漸成為一個古老的話題。

分家析產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定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定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定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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