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電路業務

出租電路業務,指電信部門把公用電信網中的電話、電報電路租給用戶專用的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租電路業務
  • 外文名:leasing circuitservice
業務辦理,設備,技術與經營要求,

業務辦理

該業務可將國內長途電路、國際電路和農村、市內電路租給用戶專用。按租用期限,分為長期租用與臨時租用兩種。用戶連續租用時間不滿30天,按臨時租用對待;用戶連續租用時間在30天或30天以上,包括每天定時租用幾小時但整月租用的,按長期租用對待。

設備

用戶租用電路所需裝用的電話機、電傳機、傳真機、數據終端機等終端設備,以及其它通信設備,可由用戶自備、自裝、自維,也可向電信部門租用。用戶自備的設備,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技術要求,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需電信部門代為安裝或維護時,電信部門應積極協助辦理,並按規定收取裝機和代維費用。
用戶租用電路的使用包括:①利用租用電路組成專用通信網,傳遞本業務系統各單位之間的信息。②經電信部門同意,可在租用的電話電路上使用自備的復用設備分割成電報電路使用。③經電信部門同意,可裝設分路設備,供本業務系統多個用戶共同使用。

技術與經營要求

用戶租用電路應遵守技術與經營方面的有關規定:①在租用的電路上,只能使用電信部門允許的並經檢驗合格發給進網許可證的終端設備。②在租用的電路上,只能使用核准的工作方式、傳輸速率、傳輸電平,不可自行改變核准的條件。③用戶設備與租用電路的接口,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技術要求,發信電平應保持在規定的範圍內。④用戶租用的電路,只能用於與該用戶業務有關的通信,不得經營電信業務,為其它單位傳遞信息。除經特許外,不能與本業務系統以外的、業務性質不同的用戶合租一條線路,也不能將租用的電路及裝用復用設備分割的電報電路,轉租給其它單位。
用戶使用所租電路如違反規定,電信部門有權制止或停止出租,有權要求用戶賠償損失。這些違反規定的情況包括:①在租用的電路上自行裝設允許範圍以外的終端設備,自行改變核准的工作方式、傳輸速率,傳輸電平等條件。②利用租用的電路經營電信業務,或為其它單位傳遞信息,影響公眾電信業務。③用戶租用的電路,由於用戶設備如電平過高等原因影響其它用戶通信時,應停止使用,待調整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停用期間電路租費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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