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主義

出生地主義

出生地主義,這是指一個人的國籍按照他(她)的出生地來決定。根據這一標準,在一國境內出生的人,不問其父母國籍或無國籍,一律取得出生地國家的國籍。

法律術語,以出生地來決定個人的國籍的法律原則。按照這—原則,凡在一國境內出生的人,都具有該國國籍。而另外一種則為血統主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生地主義
  • 別名:血統主義
法律術語,以出生地來決定個人的國籍的法律原則。按照這—原則,凡在一國境內出生的人,都具有該國國籍。而另外一種則為血統主義
過去採用絕對出生地主義的國家曾規定過,本國人在國外出生的子女不隨該國國籍。從外國吸收一定數量移民的國家,仍以出生地主義作為賦予原始國籍的主要標準,如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一些國家在根據出生地主義賦予外國人在其境內所生子女以該國國籍時,已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說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要求父母在該國定居、有一定居住年限或需本人達到一定年齡時作出接受國籍的聲明,等等。採用血統主義作為賦予原始國籍的標準的國家,,通常對父母不明或父母國籍不明的兒童,也根據出生地主義賦予其該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主要採取血統主義,但同時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對境內發現的新生棄兒,各國通常將其視為出生於本國境內,而賦予其本國國籍。外國外交官員在駐在國享有特權和管轄豁免,對其在駐在國境內所生子女,駐在國不得依出生地主義賦予本國國籍。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取得國籍的任擇議定書規定,使館人員非為接受國國民者,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不應專因接受國法律之適用而取得該國國籍。有些採用出生地主義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外國外交官員在其境內所生子女,不取得該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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