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商船執照

出海商船執照,文據名。清代發給出海商船的憑照。按定製,凡出海貿易之商船,應報明海關監督及該管地方官。

文據名。清代發給出海商船的憑照。按定製,凡出海貿易之商船,應報明海關監督及該管地方官。經地方官嚴查,申報者確係本地殷實良民, 並取具保結, 方準其依式修造船隻。並應取具船主不將船租與匪人之甘結,將船隻烙號刊名,查明在船人口是否與例相符,然後填給執照。商船出海時,必呈官驗查執照後放行。若遇船上舵工水手偶有事故,該船戶就近招募,須出具保結赴海關及廳、縣請照頂補,掛號造冊,回船之日銷號。沿海出洋貿易之船,均於出口時驗照掛號,回船時復驗銷號,以防止詭名頂替及違例多帶舵工水手等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