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銷售

出口銷售是將商品運銷給國外購買者並收取外匯的業務。包括: 以貿易形式對國外銷售的商品,進口原材料加工複製出口的商品,以出頂進的商品和出售出國展品、樣品、小賣品,以及批准供應外輪和遠洋國輪、友誼商店、貿易中心、外國駐華使館的商品等,收取以外匯計價的商品銷售收入,等等。

按其經營方式和盈虧負擔的不同,可分為:(1) 自營出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出口和轉口商品銷售業務。一般在取得貨運單據,並向銀行辦理交單的時候,作為銷售。其收入,以離岸價格為準,在商品離境後發生的由我方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和佣金以及其他費用,應作沖減銷售收入處理。出口商品收入的外匯,由銀行按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轉帳,出口商品的銷售成本可採用分批按實際進價計算法、平均單價計算法等求得。(2) 代理出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接受國內其他單位委託代辦出口銷售的業務。一般採用兩種形式。一種是代委託單位辦理外銷和交單結匯,由委託單位自行辦理出口商品的裝船發運,另一種是代委託單位辦理外銷和交單結匯,並代辦出口商品裝船發運。代理出口的銷售收入,以出口發票扣除國外佣金後的金額,按規定匯價折合人民幣進行核算。代理出口商品的銷售成本,以出口銷售收入減除代理出口手續費後的人民幣金額核算。(3) 援外出口銷售。它是我國政府通過外貿企業對國外無償援助或貸款援助的出口物資、工程項目和贈送物資的銷售業務。一般在取得貨運單據,並開出結算憑證向銀行交單結算後,作為銷售贈送物資在發運或交接後,作為銷售。其銷售收入按我國與受援國之間所訂的契約價格或上級規定的價格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幣計價的,按銀行結匯牌價折成人民幣。銷售成本包括進價、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以及國內費用和稅金。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之間的差額,應逐級向財政結算,外貿企業不負擔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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