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我國的出口貨物
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來的、相對獨立於其他國內稅收管理的一種專項稅收制度。1994年我國對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根據改革的指導思想,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並頒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退稅範圍、計算辦法、常規管理、清算檢查等作了具體規定。隨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主要是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另外還有出口量較小的一些特殊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免稅品公司等等。這類企業約為10萬戶。今後隨著出口經營權的放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戶數將逐漸增加。
享受退稅的出口貨物,除免稅貨物、禁止出口貨物和明文規定不予退稅貨物外、其他貨物都可享受退稅政策。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從2004年起,增值稅的退稅率共有5檔,分別是17%、13%、11%、8%、5%,平均退稅率為12%左右。消費稅的退稅率按法定的徵稅率執行。
方法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
1.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
2.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採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畫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
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畫,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畫退稅,當年的計畫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
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分類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範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是泛指所謂以商品為特徵對象的稅種。就我國現行的稅制而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稅種。
申請流程
流程簡介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案、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申請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 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3. 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畫和資金平衡表,並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申請範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徵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徵稅款或免徵應徵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4個條件:
1.必須是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範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於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4.必須是出口創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4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準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準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後,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範圍;
8.對鑽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鑽石加工的鑽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
申報要求
出口企業按照申報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報1次(中標業務、農副產品和回函情況除外)。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報表
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時,必須報送下列三種申報報表:
A《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購進徵稅情況
B《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的報關出口、外匯核銷等情況
C《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反映本次申報的資料、報表、稅額、商品、單證等綜合匯總情況,也是退稅部門審核簽單的底表。
D《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的辦理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需辦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件;
二、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時,應注意在此表“備註欄”填寫供貨企業名稱。
所需資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契約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契約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徵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資料要求
一、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常見問題
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率徵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畫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外貿企業免退稅計算
一、 外貿企業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實行出口退(免)稅電子化管理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具體有兩種方法。
(一) 單票對應法
所謂單票對應法,是指在出口和進貨的關聯號內進貨數據和出口數據配齊申報,對進貨數據實行加權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數量,計算出每筆出口的實際退稅額。它是出口退稅二期網路版審核系統中設定的一種退稅基本方法。在一次申報的同關聯號的同一商品代碼下應保持進貨數量和出口數量完全一致,進貨。出口均不結餘。對每一筆進貨分批出口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分批申報單。其基本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現行的出口與與進貨的對應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一是出口一票進貨一票,二是出口多票進貨一票,三是出口一票進貨多票,四是出口多票進口多票。
(二)加權平均法
採用加權平均法是指出口企業進貨按企業代碼+部門代碼+商品代碼匯總,加權平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 加權平均單價和平均退稅率;出口申報按同樣的關鍵字計算本次實際進貨占用,既用上述加權平均單價乘以實際退稅數量乘以平均退稅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應退稅額。審核數據按月(按期)保存,進貨結餘自動保留(註:二期網路版保留進貨結餘而忽略出口結餘;一期網路版自動保留進貨及出口結餘),可供下期退稅時繼續使用。
1、進貨憑證審核後:
進貨本次可用金額=上期結餘金額+本期發生金額+釋放出口金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占用金額)
進貨本次可用數量=上期結餘數量+本期發生數量+釋放出口數量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占用數量)
進貨本次可退稅額=上期結餘可退稅額+本期發生可退稅額+釋放出口退稅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占用的可退稅額)
平均單價=進貨本次可用金額/進貨本次可用數量
平均退稅率=進貨本次可退稅額/進貨本次可用金額
2、出口申報基本審核後:
出口進貨金額=出口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3、出口申報綜合審核後,根據增值稅進貨憑證累計(剩餘)可用數量及出口數量對比確認實際退稅數量,計算實退稅額。
出口進貨金額=實退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出口企業將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的申報表報送主管徵稅稅務機關, 徵稅稅務機關據此可按規定稅率計算銷售料件的稅款,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交稅款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在其應退稅額中抵扣。調低退稅率後,由於征。退稅有差異,現行政策規定實際應抵扣稅額占按復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扣除。從而保證進料加工業務在國內加工生產環節能按照增值稅的原理計征經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稅款。同時也保證出口企業將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一般貿易的原則作自行銷售後,其進口料件已減免稅部分不再計算退稅。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銷售進口料件的應抵扣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應抵扣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額-
進口料件海關實征增值稅稅款
三、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並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方法,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稅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但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這樣,必須將合併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後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徵收率)*6%或5%
2、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6%或5%
四、 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五、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出口,除退還其已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其已納的消費稅。消費稅的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品的徵稅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公式分別為:
(1)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購進出口貨物的進貨金額*消費稅稅額
(2)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退稅申報資料要求
一、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同上七;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注意事項
4個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後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
(一)是否加蓋繳款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是否有繳款單位徵稅部門的徵稅專用章,是否有銀行(國庫)簽章;
(二)法定稅率和徵收率填開是否正確;
(三)繳款書上註明的發票號是否與所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號碼相符;
(四)產品的名稱、數量、金額、計量單位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海關代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是否一致;
(六)一張(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七)按照電子化管理要求專用繳款書最多只能填開三欄;
(八)凡繳款書上所列項目有錯誤的,不得在原繳款書上更改,應由開具繳款書所在的稅務機關出具更正證明;
(九)分割單中的金額填開是否正確;
(十)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一)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電腦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防偽稅控的認證(無密碼區除外);
(三)銷貨單位名稱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四)從騙稅多發地區(廣東汕尾市:陸豐、陸河、海豐;廣東汕頭市:潮陽、澄海、南澳;廣東揭陽市:揭東、揭西、普寧;廣東潮州市:潮安、饒平)廠家購進貨物,是否單獨申報函調;
(五)2003年7月1日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寫版,除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外,一律不予認可;
(六)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一)是否有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二)發票上開具的貨物是否與報關單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執行的內容。
重點審核內容
(一)是否加蓋財務章或出口企業單位公章;
(二)申報銷售明細賬上註明的外幣金額是否與出口發票和核銷單、報關單的外幣金額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及稅法規定執行的內容。
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是否蓋有外匯管理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銷”章;
(二)是否與報關單上註明的核銷單號一致。
報關單
(一)報關單中註明的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二)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
(三)報關單中註明的貨物名稱和數量是否與繳款書或分割單及專用發票三者是否一致;
(四)其他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管理要求的內容。
同上七
(一)關聯號填報是否正確;
(二)數據填報是否按要求準確填報,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一致;
(三)“匯總申報表”印鑑、簽字是否齊全;
(四)“匯總表、明細表”中數據是否與申報軟碟電子數據一致;
(五)其他應符合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