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升級,進一步規範出口加工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出口加工區的加工貿易,是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或從境內採購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經加工、裝配後將製成品復運出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是指符合我國產業發展要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在出口加工區內依法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須按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
第五條 商務部是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的政策業務主管部門。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其加工貿易業務。
第六條 出口加工區要遵循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導向,著力吸引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貿易企業和帶動配套能力強的大型下游企業入區。出口加工區內禁止開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加工貿易業務。東部沿海地區的出口加工區要提高產業層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入區;中西部地區的出口加工區要結合本地區自身優勢,有選擇地發展當地特色出口加工業,並積極承接東部沿海地區梯度轉移的產業。
第七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須憑企業設立的有效批准檔案,向管委會提交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書面申請報告,對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准檔案。申請報告要說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方式和內容,並附需要進口的加工生產用設備、料件或需要出口的製成品清單。
第八條 管委會收到企業申請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業務,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所附清單(格式附後),海關憑加蓋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為企業進行註冊備案。
第九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區,企業應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向管委會報送申請報告和所附清單,管委會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核准企業報送的申請和所附清單,海關憑管委會核准的電子檔案進行註冊備案。
第十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海關辦理註冊備案後,方可在管委會批准的範圍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如需開展超出原批准範圍的加工貿易業務,須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到管委會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一條 管委會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區審批情況匯總,並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相關材料報商務部。
第三章 出口加工區貨物進出區管理
第十二條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不得進、出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外禁止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區內開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出口加工區內不得開展拆解、翻新業務。
第十五條 在出口加工區可以開展我國出口機電產品的售後維修業務。企業在出口加工區開展機電產品維修業務前,除須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到管委會辦理核准手續外,還需向管委會提供維修產品屬原產於中國,企業屬生產該產品的生產廠商或由該生產廠商授權或委託開展維修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與區外境內企業之間的貨物往來(包括出口加工區貨物內銷),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須向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件。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和廢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或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第十九條 轉出企業在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前,應事先將結轉料件等情況報管委會,管委會審核後為企業出具《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准證》和所附清單(格式附後),海關憑加蓋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准證》為轉出企業辦理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轉入企業在其他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開展深加工結轉轉入業務之前,需按上款規定憑加蓋所在區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准證》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轉入企業,應按照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商務主管部門要審核轉入企業的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按保稅進口料件方式為企業出具《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辦理備案手續,結轉產品如屬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入企業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的進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二條 轉入區外的深加工結轉產品應全部加工復出口,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內銷的,按加工貿易內銷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designtimesp=9293 designtimesp=9677 designtimesp=15877>的通知》(〔2001〕外經貿管發第141號)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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