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

《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是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於二○○一年七月十七日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國質檢〔2001〕51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 性質:檔案
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出境電子轉單,第三章 入境電子轉單,第四章 電子轉單中心,第五章 安全保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報檢管理辦法(試行)》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質檢〔2001〕51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現將國家局制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報檢管理辦法(試行)》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印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各局在執行中遇到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局。
質檢總局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口岸通關速度,提高檢驗檢疫工作效率,方便進出,為外經貿服務,規範出入境檢驗檢疫電子轉單(以下簡稱電子轉單)工作,實現數據共享,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轉單是指,通過網路將出境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貨物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一式四聯)後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監管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和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適用於本辦法:
一、出境貨物在產地預檢的;
二、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明確的;
三、出境貨物需到口岸並批的;
四、出境貨物按規定需在口岸檢驗檢疫並出證的;
五、其他按有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的。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電子轉單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電子轉單的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電子轉單中心,由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及管理。

第二章 出境電子轉單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出境貨物,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應及時通過網路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
出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條 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向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以書面方式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第七條 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憑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
第八條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接收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相關電子信息,並反饋接收情況信息。
第九條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的申請,提取電子轉單信息。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將處理信息反饋電子轉單中心。
按《口岸查驗管理規定》需核查貨證的,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應配合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
第十條 應出境檢驗檢疫關係人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情況下,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對電子轉單有關信息予以更改。
一、對運輸造成包裝破損或短裝等原因需要減少數重量的。
二、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運輸工具名稱、發貨日期、貨櫃規格及數量等有關內容的。
三、申報總值需按有關幣種換算或變更申報總值幅度不超過10%的。
四、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協商同意更改有關內容的。
地檢驗檢疫機構誤操作等原因造成電子轉單信息錯誤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書面通知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錯誤信息進行更改。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發現電子轉單信息錯誤時應主動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繫解決。

第三章 入境電子轉單

第十一條 對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通過網路,將相關信息傳輸到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二條 入境貨物電子轉單傳輸內容包括報檢信息、簽證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書面方式向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提供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
第十四條 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相關電子信息,並反饋接收情況信息。
第十五條 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應憑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六條 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的申報信息受理報檢,提取電子轉單信息,實施檢驗檢疫,並將處理信息反饋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七條 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電子轉單信息,對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檢的,應將有關信息通過國家質檢總局電子轉單中心反饋給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時接收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上述信息,並採取相關處理措施。

第四章 電子轉單中心

第十八條 電子轉單中心是對全系統電子轉單信息分類、整理、存儲、交換、分析、監控等信息處理中樞。
第十九條 電子轉單中心應確保出境電子轉單信息及入境電子轉單信息的安全、及時、準確接受與傳送。
第二十條 電子轉單中心應對電子轉單信息實行監控與管理,分析整理信息處理情況,並定期反饋給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電子轉單中心的相關設備應做好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並及時更新,以確保電子轉單業務正常運轉。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應確保電子轉單中心網路與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應確保電子轉單中心的數據存儲與交換的安全。檢驗檢疫機構應確保本機構電子轉單數據存儲與交換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有關人員應樹立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應妥善保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等,發生遺失時,應及時通知相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因出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泄漏相關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自身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電子轉單業務中發現出入境檢驗檢疫關係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停止其電子轉單業務:
一、冒領《出境貨物通關單》、《入境貨物通關單》的;
二、虛報、瞞報的;
三、其它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布實施電子轉單業務的檢驗檢疫機構名單。
第二十八條 電子轉單運行環節出現異常情況,檢驗檢疫機構應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檢驗檢疫業務的正常運作,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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