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是“借用人”的對稱。又稱“貸與人”。借貸契約或借用契約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借貸契約和借用契約均為單務契約,在將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後,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但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則負有告知義務,當出借人故意隱瞞致借用人遭受損失時,出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出借人還負有容許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義務,負有轉移出借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義務。出借人對借用人有請求返還借用物的權利,或返還同種類、同品質、數量的物的權利;在有償借貸中,還有權請求利息或其他報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借人
- 定義:“借用人”的對稱
- 對象:貨幣或實物的所有權
- 要求:在約定期限內接受返還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