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在1991.09.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9.27
- 實施時間:1991.09.27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於如何確定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1991年9月27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