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戶口遷移審批由冷水江市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冷水江戶口遷移審批指南
- 受理單位:冷水江市公安局
許可條件,許可程式,提供材料,
許可條件
戶口遷入審批登記 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申請遷入到另一方戶口(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鎮)落戶;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到城市或城鎮共同生活的;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要求隨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的;4、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5、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含)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准調動、錄用的幹部、職工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6、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家屬;7、投資興業落戶:興辦企業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規定),需將企業法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業員工的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落戶的;8、購房落戶: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是否有面積限制由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需將本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落戶的;9、人才引進落戶: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將其戶口遷入企、事業單位所在地落戶的;10、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需將其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落戶的;11、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已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現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本戶口管轄區落戶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的學生;12、復原、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原、轉業和退伍軍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3、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原被註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的人員要求登記戶口的;1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因出國留學被註銷戶口,現已回國要求恢復戶口的;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國(境)被註銷戶口,現已回國的;港、澳、台同胞來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許可程式
政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視窗民警受理→政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視窗民警材料審核→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負責人審批→政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視窗民警登記→政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視窗民警列印並發放準遷證→繳費→辦結。
提供材料
收養落戶: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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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隨軍落戶: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批准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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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已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需提供在讀學校學籍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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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縣級以上(含)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需註明公民身份號碼或提供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需提供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對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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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入:畢業生、肄業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居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等憑證材料。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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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落戶: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契約和銀行按揭協定)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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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落戶:用人單位聘用契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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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落戶: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及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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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興辦企業落戶:企業法人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或員工聘用契約及社會保險手續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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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國留學人員的護照;需在原戶口所在縣、市內其它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需跨縣、市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國家統一分配證明或接收地縣、市以上人事部門的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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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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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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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批准通知或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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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需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註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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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國恢復戶口及入境定居人員落戶:回國恢復戶口的,憑當事人的護照;入境定居的,憑當事人護照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書》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