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是指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凡無權穿著特定公務員的服飾、佩帶特定公務員的徽章或使用特定公務員的官銜者,均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為公然冒用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冒用是指無權穿著服飾、佩帶徽章或使用官銜的人,而穿著、佩帶或使用。(3)本罪的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冒用的行為必須公然為之,才可以構成本罪。服飾是指法律規定的制服,徽章是指用以表示公務員身分的法定標記。如果行為人除公然冒用公務員的服飾、徽章或官銜外,並進而有僭行該公務員職權的行為,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為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所吸收,僅成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不再另成立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