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清償了債務的被追索人取得再追索權後,行使再迫索權利,依法請求迫索對象償還或支付的票據金額與相關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追索金額
- 範圍:已清償的全部金額所生的利息
- 要求:再追索人自己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 性質:票據金額與相關費用
定義,範圍,
定義
再追索金額是已清償的全部金額所生的利息
範圍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1條的規定,再追索金額的具體範圍包括:
1.再追索人自己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再追索人在上一追索關係中已向追索人支付了票據金額、延期付款的利息(期前迫索中不存在)以及取得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在再追索中,有權要求其他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已清償的全部金額所生的利息
再追索人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追索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人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其前手發出拒絕事由的書面通知,發出書面通知所需的費用由再迫索人承擔後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值得注意的是,與迫索金額相比,這裡少了製作拒絕證書的費用。其實在一份票據中,不管進行幾次追索,拒絕證書只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