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實施《植物檢疫條例》辦法

2022年6月,《兵團實施〈植物檢疫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發布,以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傳播蔓延,保護兵團農業和林業生產、生態安全。《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實施《植物檢疫條例》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共22條,涉及植物檢疫範圍、植物檢疫機構工作人員職責、產地檢疫合格證發放、疫情發生時的控制措施、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等內容。
《實施辦法》明確,兵團、師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植物檢疫工作;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植物檢疫工作。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植物、植物產品實施產地檢疫;對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
《實施辦法》指出,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劃定為疫區;發生地區已比較普遍的,將未發生地區劃定為保護區。疫區、保護區的劃定、改變和撤銷,由兵團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兵團批准、公布,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兵團、師市在疫情發生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控制措施;發生跨師市疫情的,應當實行聯防聯控措施。
在調運植物、植物產品方面,《實施辦法》明確,在師市內調運的,應當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在兵團轄區內跨師市調運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調運前向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從兵團內調出的,調出單位或者個人在調運前向兵團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從兵團外調入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徵得兵團植物檢疫機構或其委託的植物檢疫機構同意,由調出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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