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脫離

共犯脫離

共犯脫離是由日本學者大冢仁教授率先提出的刑法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犯脫離
  • 外文名:Withdrawing From the Complicity
  • 歸類:刑法理論
  • 相鄰概念: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理論概念,理論提出者,判斷基準,成立要件,

理論概念

所謂共犯脫離理論,是指在犯罪既遂之前,部分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為若因此切斷了與其後其他共犯人的行為及其結果的因果關係,則在其他共犯人承擔既遂(或未遂)責任的情況下,脫離人僅對脫離前的行為及其結果負責,而不對脫離後的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對脫離人在未遂的限度內(在基於自己的意思的場合,承擔中止犯的責任)承擔共犯的罪責的這樣一種情形。

理論提出者

“共犯脫離”這一概念是由日本學者大冢仁教授率先提出,他認為,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人員雖然任意並且真摯地實施了中止行為,但是其他共同者完成犯罪,其中止行為者如果和其他共同者一樣作為正犯處罰則顯得過於嚴苛。因此,當作從共同正犯關係脫離來處理,到中止行為之前的共同實行,和其他的共同者一起承擔共同責任,即“他們雖然都不能成為共同正犯的中止犯,但是,可以對其為中止作出的認真努力予以評價,認為是脫離”。因此其初衷是為了彌補共犯中止制度之不足,解決部分行為人實施了脫離行為但是沒有能夠阻止既遂結果發生時的刑事責任問題。

判斷基準

日本學者關於該問題存在四種代表性的學說:意思聯絡欠缺說、準障礙未遂說、共犯關係脫離說以及因果關係遮斷說。前三種學說由於存在諸多缺陷,而逐漸被學者們所摒棄。第四種學說是由日本學者平野龍一所提倡,為日本的通說。探討共犯脫離必須從共犯處罰依據來進行解讀。有關共犯處罰依據存在責任共犯論、違法共犯論和因果共犯論,因果共犯論為刑法學界的普遍主張。“刑法的根本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共犯的處罰如果是其中一環的話,其處罰根據也應該從正犯惹起的法益侵害中尋求。因此,因果共犯論將正犯產生結果乃至犯罪的完成之間的因果性作為共犯處罰的出發點是恰當的。”隨著因果共犯論的通說化,考察脫離者對於其他共犯人的行為以及結果之間物理的、心理的因果關係成為判斷脫離成立與否的標準,由此產生了因果關係遮斷說。該說認為,只有將脫離者當初的加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物理以及心理的因果性遮斷的場合,才能承認共犯的脫離,脫離者對其後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但是對於遮斷的程度,有學者存在質疑。因為根據因果關係遮斷說,遮斷共犯行為所致的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兩者成為判斷共犯脫離的核心。然而,這樣的遮斷在實際情況下卻存在程度的問題,並非所有案件能夠徹底遮斷因果關係的存在。基於此,我國有學者主張貫徹規範的因果關係遮斷說。該學者認為構成共犯脫離:在主觀方面,脫離人“表達了脫離意思且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不論是否出於任意性,行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達了脫離意思,或者因由情勢變更變相地表達了脫離意思,且已為其他共犯人所了解所知悉,則共犯脫離的主觀基準條件即以具備”。客觀方面,“必須要從客觀上考察脫離者是否徹底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以及解除了共犯關係”。效果方面,要“從法律規範角度”“考察是否遮斷了行為人與其他共同正犯之間物理與心理的因果關係。”這種將因果關係的遮斷看成是一種規範評價而不是作為一種事實判斷,實際上有利於更好地把握遮斷行為成立與否,也有利於避免嚴格的事實標準造成的實踐中的困境。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有學者認為日本判例和學說都認為,成立共犯關係的脫離,必須具備脫離的意思表示。而英國的判例、學說則認為,在部分共犯採取脫離意思表示以外的方法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場合,則不需要向其他共犯表示脫離的意思。但是此處的意思表示應作廣義把握,就該學者所枚舉的英國“採取脫離意思表示以外的方法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場合”,應認定為是一種默示的意思表示,行為人採用行為等非語言的方式表露出自己的內心意思。因此,共犯脫離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脫離共同犯罪關係的意思,並在客觀上將該種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行為方式)出來。
對方接受(認可)
有很多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將其他共犯的認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徵得其他共同犯罪人認可理解其脫離行為不太現實,也未免強人所難”。“脫離者的脫離意思表示只需要其餘共同犯罪人‘認識’到或者‘覺察’即可,當其餘共同犯罪人‘認識’或者‘覺察’到脫離者的脫離意思後,其要繼續實施犯罪,就不得不重新考慮在缺少脫離者的行為以後如何繼續實施犯罪,就必須通過重新建立犯意才能繼續實施犯罪。”
任意性(自動性)
多數學者對此持肯定意見,他們雖然出於不同的考慮,但是對於共犯脫離均要在成立要件上做出嚴格的限制。當然也有學者對此持否定的態度,認為任意性“雖是共犯中止的必要要件,但不是共犯關係脫離的必要要件也不是充分要件。”
努力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大冢仁教授在共犯關係脫離理論時就主張行為人需要做出真摯的努力,我國學者張明楷等人對此也持肯定態度。有學者根據共犯脫離發生的時間段及共犯人的在共同關係中的“地位”作出不同的認定標準:犯罪行為著手之前,對處於被動支配地位的共犯關係脫離者只需將其脫離意願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傳達給其他共犯並為其他共犯所了解即可,無需真摯努力的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對於處於主動支配地位的共犯關係脫離者則仍需作出真摯努力;犯罪行為著手之後,行為人要實現共犯關係的脫離不可避免的要作出真摯的努力去阻止犯罪結果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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