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縣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青海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青政辦〔2014〕110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共和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共和縣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經濟適用房、棚改房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以下簡稱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有資金。
第四條 共和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項目資本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階段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該階段投資總額的30%。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監管,按共和縣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資本金應足額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項目資本金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任務通知單)時,應向共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已審核的項目資本金繳納憑證和與開戶銀行簽署的項目資本金監控協定,開戶銀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選定,未按本辦法第五條交存項目資本金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項目資本金必須專款專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項目資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擴大投資規模時,應及時補充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數額確定後,未經共和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批准不得變動。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備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本金的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項目資本金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項目資本金專戶,接受監督管理。共和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施工進度確定解控金額:
(一)基礎完工時解控30%;
(二)主體封頂時解控45%;
(三)竣工驗收備案及配套設施完成並交付後解控25%。
解控最後一筆資金時按總投資比例提取質量保修金後再解控,總投資1000萬元(含)按5%提取,1000萬元至5000萬元按3%提取,5000萬元以上按2%提取。
質量保修金監管五年後憑物業公司證明解控。共和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項目資本金解控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