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縣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共和縣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實現專款專用,根據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貸款資金是指使用於共和縣城鎮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各項土地儲備中的費用。
第二章 貸款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三條 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需按借款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並按借款契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第四條 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1、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2、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貸款資金的撥付程式
第五條 土地儲備中心貸款資金撥付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申請用款單位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申請用款報告,並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經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由縣政府主管領導批准簽字後送縣財政局審批,土地儲備中心審定。
2、批准。縣政府、縣財政局批准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在支付票據上加蓋銀行印鑑,並通知青海銀行付款。
3、撥款。按照申請用款單位提交的花名冊,由付款銀行撥付到戶。
4、備案。款項撥付完畢後,縣土地儲備中心將“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撥款申請報告、征地拆遷補償協定、征地拆遷補償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 本辦法由共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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