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政訴訟

共同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行政訴訟。原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統稱共同訴訟人。構成條件:(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2)引起行政案件發生的真體行政行為是同一或者同樣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

共同的行政訴訟因成立的不同條件可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行政訴訟。共同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主體合併的一種形式,它有利於簡化行政訴訟程式,節省時間和費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樣的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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