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災難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
受益人受領
壽險死亡保險金的權利,通常以被
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仍然存活為條件。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但是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並且沒有死亡順序的明確證明,就會產生由誰來受領保險金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按照一般法律規定,應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以便同時死亡的人之間彼此不產生受益關係。如果推定被保險人先於受益人死亡,則使得保險金可能被受益人的繼承人所得,這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