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時限

共同海損時限,是指宣布共同海損和提供相關材料的期限。《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規定:如果在海上發生事故,各有關方應在船舶到達第一港口後的48小時內宣布;如果船舶在港內發生事故,應在發生後的48小時內宣布。有關事故和損失的各種證明材料則應在一個月內向有關方提供,全部材料必須在航程結束後一年內提供。

如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內提供,則應向相應理算機構請求展期。違反上述規定的,理算機構可以不予共同海損理算,或按已有材料理算。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攤價值比例分攤。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是1974年和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國《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也被中國從事海上運輸的公司所採用,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0章,專門就共同海損作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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