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單中的一項附加條款。保險單中如果有一個以上的被保險人,保單可以分別列明不同被保險人的名字,以保障每一個法律實體。
在不同的保險契約中,共同保險條款有不同的含義:在健康保險與信用保險契約中,共同保險條款以百分率表示的自負額,其目的在於使被保險人對每一損失自行負擔一定的比例。在美國和加拿大的火災及財產保險契約中,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應保持一定比例的保險金額,否則在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只能獲得比例賠償; 在建工險契約中,對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做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