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貫徹落實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執行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監督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執行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制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九)貫徹落實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相關政策。
(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一)完成特區黨委、特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責調整。
1. 將特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下屬單位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原特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特區發展改革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特區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劃入特區醫保局。
2. 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特區醫保局,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三)與特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特區衛生健康局、特區醫保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十四)職能轉變。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全區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運轉,承擔黨建、信訪、應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安全、禁毒、保密、機要、檔案、後勤服務、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公產管理、電子政務平台建設、目標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工培訓、黨群等工作;承擔軍民融合、扶貧開發、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經費的預算、決算、核算、管理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區屬困難企業離休人員及其遺孀醫療保障待遇統籌基金等各項基金的預決算、核算及支付工作;負責財務報表、統計、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對各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以及績效評價,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經費的管理使用。
(二)綜合業務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和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負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管理;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區屬困難企業離休人員及其遺孀醫療保障待遇的審核、結算和監管;負責辦理醫療保障轉診備案手續;負責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負責執行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執行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負責醫療保障的數據統計、監測、分析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民生數據的統計、錄入工作。
(三)政策法規稽查股(政務服務股)。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障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法制建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負責醫療保障政策諮詢、普及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負責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負責按照標準審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特區醫保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特區醫保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特區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特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