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貧困村互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六枝特區貧困村互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分七章共三十一條內容(含附則), 為探索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新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加貧困農戶收入,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該區實際情況而制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枝特區貧困村互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性質:管理辦法
  • 條數:31條
  • 執行日期:引發之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探索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新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加貧困農戶收入,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關於做好2008年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37號),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黔開辦〔2008〕9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貧困村互助資金是指以財政扶貧資金為引導,村民自願按一定比例繳納的互助金為依託,無任何附加條件的社會捐贈資金(以下簡稱“捐贈資金”)為補充,在貧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轉使用的生產發展資金。
第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增值部分扣除支付貧困戶的收益分配後,剩餘部分和捐贈資金增值部分(指扣除資金運行成本以後的增值)轉入本金。
第四條 互助資金中財政扶貧資金和捐贈資金及其增值部分歸所在行政村的全體村民所有。村民繳納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歸其本人所有。
第五條 資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自願“入互”(指加入村民生產互助資金組織,簡稱“入互”),組內互助;無償投入,有償使用;用款申請,組內審批;聯戶擔保,相互監督;生產專用,禁挪他用;有借有還,滾動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用途、數量、期限和費率
第六條 資金來源
一財政扶貧資金用於村民互助發展專項資金;
二“入互”農戶交納的“入互”資金;
三資金在銀行的存款利息;
四社會捐贈專門用於本資金的資金。
第七條 資金用途及注意事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貧困村農戶發展生產性的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短、平、快項目。
一不得借貸用於農戶企業入股、經商、子女上學、治病、改善居住條件、違法生產、破壞環境、損公肥私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其他非生產性項目及明顯的虧損生產性項目;
二不得用借款償還其他欠款;
三不得只存不貸謀利息;
四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
五不得發放人員工資;
六不得把借款轉借他人;
七不得用於各級工作經費支出;
八互助組織不得吸儲和從事其他未經許可的金融和經營活動。
第八條 借款期限。一般為3—6個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借款額度。每戶第一次單筆借款最高限額為3000元,以後單筆借款的最高限額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借款在歸還後可以申請下一次借款。
第十條 借款戶數權重。在冊借款戶數不得超過“入互”總戶數的49%。建檔貧困戶原則上不得小於“入互”戶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借款占用費率。借款戶必須交納一定比例的借款占用費。其借款占用費率標準由全體“入互”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村民或戶主會議共同討論決定。借款占用費率可參照信用社貸款年利率確定。借款占用費收入在每年年底可按如下原則和順序進行支付。
一支付非人工的管理成本,如印製農戶借款申請書、借款契約、借款發放和回收記錄、收據及培訓等費用。
二支付管理機構人員的誤工補助。補助標準由互助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資金管理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成立六枝特區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有關鄉鎮成立相應機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爭取資金、管理,落實項目村、組,宣傳發動,跟蹤問效、考評獎懲等工作。
第十三條 村委會成立互助資金監事會,由村支“兩委”成員及部分村民代表組成,主要負責項目村、組資金的爭取及監督資金是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安全、合規、高效運行。
第十四條 村委會成立互助資金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會計、出納、監督員等,一般由3—5人組成,主要負責資金的審批、發放、回收、管理、入互金的收集等。資金管理實行會議集體票決制,理事長無權擅自決定資金的使用;資金實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專人專賬,做到日清月結,公開透明,定期公布。理事會人員組成由互助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並經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為1—3年,並接受上級指導、檢查,接受全體互助村民和上級的監督。
第十五條 特區或鄉鎮成立招投標委員會,人員由與投標村、組無直接工作關係或親屬關係的專家、領導5—7人組成,主要負責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 特區成立互助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小組,由特區貧困村互助資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中抽5人組成,主要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分批投入及獎懲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的村、組投放金額的確定及競標條件
第十七條 項目村的確定。由鄉鎮申請,特區領導小組根據年度資金規模確定鄉鎮。項目村在5個及以上由特區組織公開招投標,直接落實到村;若資金規模較小時,可由鄉鎮組織招投標。2個及以上項目村必須公開招投標,但須向整村推進傾斜。
第十八條 項目組的確定。採取公開競標的方式確定,由鄉(鎮)領導小組組成招投標委員會(鄉鎮聯繫村的幹部和村支“兩委”成員除外),按照競標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確定具體組的資金規模。
第十九條 項目村的條件
一村支“兩委”班子團結、務實、為民服務意識強;
二民眾發展生產、勤勞致富的積極性高;
三民風淳樸、信用度高,鄉風民俗約束力強;
四相對貧困;
五村委會願意向鄉(鎮)政府出具書面承諾,並以個人報酬作為擔保。
第二十條 項目組的條件
一須認真學習並願意嚴格執行本辦法;
二有70%以上農戶自願“入互”並交納100—1000元的入互金到信用社;
三有建檔貧困戶的資金占用費;
四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理事會;
五有全體入互戶共同制定的投標標書(領導小組成員不得代為擬標)。
第五章 資金的投放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 借款對象。項目實施互助組內入互農戶;家庭有勞動力和增收項目;接受過有關互助組織章程的培訓;優先向符合借款條件的貧困戶成員和婦女成員發放借款。
第二十二條 戶主申請。申請須由戶主夫妻雙方簽名(無配偶的,只需戶主簽名即可),並註明發展項目名稱、規模、借款數額、項目實施條件及措施、還款時間、還款措施等並提交擔保書。
第二十三條 擔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擔保:
一以公職人員工資擔保的,由擔保人和所在單位簽章。
二有經濟實力的農戶或親戚擔保,須用存摺或實物低押。
三聯戶擔保。一般以3—4戶自願聯戶形成擔保體,並提供小組聯保協定書。
第二十四條 審批。理事會收到借款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和審批。審批後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理事會要對申請人進行認真的評議和實地察看,不符合條件的要向其做好解釋工作;符合條件的,及時公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內容。公示時間2天以上。
第二十五條 簽訂契約。一是項目組必須與資金主管部門簽定資金投放契約,契約須有“如發現不按《辦法》執行的,回收投入資金”條款。二是申請人獲批准借款後,須與理事會簽訂統一格式的契約,並報監事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資金的監督使用。資金投入後,理事會須對借款項目進行項目實施全程監管。具體辦法由鄉鎮、村指導小組及全體入互戶共同制定村規民約予以監管。理事會或監事會發現違反契約或村規民約的,應及時取消契約,收回資金,以保證資金安全。
第六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60%到村民組後3—6個月,須經檢查評估合格後,再撥付其餘40%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考核採取積分的辦法,總分為100分。還款率、資金使用效率、資金周轉率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上報季度報表及簡明分析每遲報一天扣0.5分(每季度第三個月30日為上報時間);季報內容不全扣1分、不準確扣1分;實施產業項目優劣和扶貧效果等積分按工作實際考評扣減0.5分。
第二十九條 獎懲。資金每運行一年,特區互助資金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其周轉率、回收率、保值增值、效益等指標進行考核。對實現增值、擴大資金規模的給予獎勵;對管理不善,資金未發揮好效益的,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資金調整到其它村民組,所在鄉鎮、村不再增加扶持資金,不再安排項目扶持。如有貪污、挪用等違紀現象,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特區扶貧辦、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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