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憲法,丹麥第一部憲法。系歐洲一八四八年革命之產物。1849年6月5日頒布。規定丹麥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設立兩院制議會(Rigsdag),上院(Landsting)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其議員有年齡和財產限制,任期八年;下院(Folketing)由三十歲以上的男子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國王有權任命大臣,並與議會共享立法權,但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稅;憲法保障出版、集會和宗教自由。六月憲法標誌著丹麥君主專制的結束和國王與政府、議會共享權力的開始。丹麥戰爭後,1866年保守派對該憲法作了修改,上院議員中十二人由國王任命,其餘五十四人一半由所有選民選舉產生,另一半由年收入在1000—2000銀幣的選民選舉產生,使地主貴族在其中占據優勢。1901年國王克里斯蒂安九世在國內民主運動壓力下,被迫授權在下院占多數的自由黨組閣,丹麥議會政治從此開始,史稱“制度改變”。1915年進行選舉權改革,允許所有年滿三十五歲的公民選舉上院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的公民選舉下院議員,並予婦女以選舉權。1920年對議會的選舉方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並確定日德蘭半島南部歸屬丹麥。1953年再次修改憲法,取消議會的上院,把議會改變為一院制,議員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並規定女性可以繼承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