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
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編制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制定
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水利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監督;擬訂全市和跨縣、區水利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區域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落實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承擔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指導
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重要河流湖泊、河口、岸線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跨縣、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開展水利科技工作。擬訂貫徹水利行業技術地方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信息、督查、政府信息公開、信息發布和區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區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負責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區級水利資金及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等事宜的建議;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區水利系統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水利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負責全區水利行業的綜合統計分析;負責編制全區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
(三)水政水資源股
組織編制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指導全區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水土保持辦公室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項目;協調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全區水生態建設;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參與擬訂全區水利發展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綜合執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調處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水利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五)農村水利股。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項目;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全區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制度;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街道辦事處)、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河流、湖泊的治理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負責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區城鄉河(渠)道、水庫(湖泊)及堤壩、涵閘、泵站、灌區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與保護;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河(渠)道、水庫(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河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
負責全區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實施及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