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4號印發《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9〕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月5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9〕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五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殯葬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殯葬用品市場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淨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六安城區的殯儀服務站進行規劃布點,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縣城(包括城關鎮)的殯儀服務站進行規劃布點,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民政、公安、工商、衛生、文化、城市綜合執法、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組建殯儀服務站必須經民政部門批准並接受監管。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殯儀服務活動。
第五條 各地醫療機構要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屍體的管理和接運。死亡病員的遺體應及時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接運,不得私自處理遺體。
禁止將火葬區死亡人員的遺體非法外運,遺體確需外運的,須經市、縣殯葬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不得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放花圈、搭設靈堂;不得在市區沿街、沿路拋散冥錢、燃放鞭炮及電子禮炮。
第七條 從事殯葬用品生產經營應當具有合法手續、合法經營,不得無證生產經營、超範圍生產經營。
第八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屬地政府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六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六安城區的殯儀服務站進行規劃布點,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縣城(包括城關鎮)的殯儀服務站進行規劃布點,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民政、公安、工商、衛生、文化、城市綜合執法、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組建殯儀服務站必須經民政部門批准並接受監管。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殯儀服務活動。
第五條 各地醫療機構要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屍體的管理和接運。死亡病員的遺體應及時通知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接運,不得私自處理遺體。
禁止將火葬區死亡人員的遺體非法外運,遺體確需外運的,須經市、縣殯葬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不得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放花圈、搭設靈堂;不得在市區沿街、沿路拋散冥錢、燃放鞭炮及電子禮炮。
第七條 從事殯葬用品生產經營應當具有合法手續、合法經營,不得無證生產經營、超範圍生產經營。
第八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屬地政府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六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