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產權

公路產權是指權利主體對公路路產所享的財產權利,包括對公路路產的所有權和與路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產權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界定,

內容

公路產權中的公路是指廣義上的公路,按《公路法》的規定,此處公路包括狹義的公路本身.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公路渡口、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等廣義的空間性公路。公路產權交易是將公路的通行服務作為一種商品在公路市場交易,公路作為無形資產國家是其固定不變的所有者,本質上還是一種公益性道洪妹再設施.其所有權是不可能與普通商品一樣要市場上交易的。公路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也是國家綜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網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路事業的繁榮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敬嬸宙,與此同時,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婚炒阿和暢通的任務也日益繁重。
公路產權的流動,從主體、客體、價格、期限法律都有嚴格的限制。傳統的公路設施所有者是國家.沒有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能。市場機制引入公路資產市場.公路產權交易成為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現今的交通法律法規系統是一個耗散結構.處於一種動態的平衡狀態中.能妥善解決現今公路產權交易中出現的問題 應從市場、主體、客體、期限三個方面談公路產權交易的合法性。

界定

《物權法》、《公路法》及《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相關規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產的範圍包括:
(1)公路,其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渡口等;
(2)公路用地,指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3)公路附屬設施,指為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養護、排水、服務通信等設備、設施以及專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公路綠化樹木等。
與公路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可簡稱跨格遷講為公路路權,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對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如收費權等。鑒於論文篇幅的關係,本文著重蒸多凶探討第一層面,墓員龍即實物意義層面上的公路產權保護。對於公路產權的歸屬問題,我國《公路法》並未明估喇確規定。實踐中,主要從《物權法》、《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中,來推斷公路產權的歸屬。《物權法》第52條第2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在我國,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公路 才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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