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

2015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以交公路發〔2015〕59號印發《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督查內容與方式、督查工作要求、結果處理、附則5章24條,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發的《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交公路發〔2012〕21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公路發〔2015〕5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20日
通知,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督查內容與方式,第三章 督查工作要求,第四章 結果處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交公路發〔201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提高公路建設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交通運輸部組織修訂了《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交公路發〔2012〕21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公路建設市場督查考評表及評分方法
2.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程式
交通運輸部
2015年4月20日

規則

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環境,維護公平、公正、誠信的公路建設市場,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從業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通運輸部及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公路建設市場監督檢查活動。
公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和檢測等市場從業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條 督查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部省聯動、專家參與的工作方式。
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制度,建立部級督查專家庫,編制督查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重點督查,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建立省級督查專家庫,編制年度督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本轄區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督查計畫,配合部督查工作組開展督查工作。
第四條 督查依據和標準:
(一)公路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及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工程項目的相關批覆檔案、設計檔案、招標投標檔案及契約檔案;
(四)國家及行業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督查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範、嚴肅認真、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督查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督查包括以下專項內容。
(一)市場準入管理;
(二)建設程式執行;
(三)招標投標管理;
(四)信用體系建設;
(五)契約履約管理;
(六)其他相關工作。
(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1公路建設市場督查考評表及評分方法)
第七條 督查工作採取綜合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綜合督查是對所有督查專項內容和相關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的全面督查。
專項督查是對部分督查專項內容和相關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的詳細督查。
第八條 督查工作實行督查工作組負責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督查內容和項目特點,在督查專家庫中選調相關方面專家組成工作組,組長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選派,或委託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組長單位派出。
第九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下達督查通知、組成督查工作組、聽取工作介紹、現場督查、交換督查意見、提交督查報告的工作程式組織進行(具體工作流程見附屬檔案2)。必要時,也可採取隨機抽查、暗訪、委託取樣試驗等輔助形式。

第三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總體情況,在每年第一季度制訂年度督查工作計畫,明確督查省份和相關要求,統一部署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年度督查地區、重點項目和具體要求,制定督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督查項目由督查工作組根據督查內容在赴現場前確定。
交通運輸部重點督查國家高速公路網等重點建設項目,也可選擇其他高速公路或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原則上每省(區、市)選取2個項目,每個項目抽查的契約段一般不少於3個,契約段總數少於3個時選取全部契約段。
第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督查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綜合督查工作組專家不宜少於5名;專項督查工作組專家不宜少於3名。對督查專家的選擇實行迴避制度。督查專家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執行督查標準,對督查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督查工作組完成現場督查後,應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督查考評表》(詳見附屬檔案1)對督查內容進行督查評價,督查評價包括行業管理和項目管理兩部分內容。
綜合督查以被督查地區行業管理和項目管理為評價對象,分別對每個單項工作進行評分,再進行加權綜合評價。
專項督查以單項工作為評價對象,分別對行業管理和項目管理進行評價,再進行加權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督查結束後一周內形成督查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督查報告,形成督查意見書。督查意見書應指出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問題處理意見及整改要求;對存在重大問題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督查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廉政準則和工作紀律,認真執行督查程式和標準。
被督查地區和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陪檢人員、車輛數量等。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 被督查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督查意見書(或通報)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組織督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組織督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整改情況可適時組織複查,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根據督查結果,對管理嚴格、市場秩序規範、項目實施良好的可給予表揚;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市場督查所涉及從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並納入年度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公路建設市場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將全年公路建設市場各類督查情況進行通報,對行業管理和項目管理好的經驗和做法予以推廣,對督查中發現問題多、性質嚴重的地區、項目和有關從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年度督查工作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年度督查情況,以及在督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平台或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督查工作需要,落實責任單位、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則,制定本地區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交公路發〔2012〕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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