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考證,
清朝
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栗溪鎮龍虎村原鄉民所立
鄉規民約說,緣我
地方出產無多,而山林
樹木實為取利之
源。現應各安
本分,勿得強
砍盜
伐,以成友助之
風可也。無如近有無恥之
徒或強砍,或
盜伐,或
竊人枋檀,或偷人
桑竹,種種不法難以
枚舉。
為了
約束上述不良行為,
老百姓自發
勒石刻碑:茲我地方公議已定,凡
夫一境之人,各宜自重,各宜敬遵。倘敢故違,輕則在鄉處治,重則送
官究懲,決不
姑寬。空言無濟,爰志諸
碑。此嚴禁約規說理論法,保護山林樹木之情
溢於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