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

公益法並不是一個法律部門或法律領域,使用這一術語旨在描述公益律師所服務的對象。與布蘭代斯所稱的作為強大經濟利益代表的傳統律師不同,公益律師選擇代理那些無人代理的個人或團體。為社會公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便於更多人投入公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法
  • 外文名:public interest law
  • 定義公益律師所服務的對象
  • 興起時代:六十年代
  • 區別於:法律部門或法律領域
  • 適用對象:無人代理的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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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

定義

由此產生的一個重大結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當然,公益法這一術語本身也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它包含了一個寬泛的律師和非律師們的活動領域,涉及民權、民事自由、婦女權利、消費者權利、環境保護等等。但是,通常關於公益律師仍然保留了為弱勢人而戰的含義,即代理無人代理的和易受傷害的社會部分。

興起

六十年代興起的公益法運動造就了為社會正義而奮鬥的新一代律師。在此期間,成百上千的律師、法學院的學生和法律工作者們到美國南部作為自願者為非洲裔美國人提供法律幫助,幫助那些為了要求獲得與白人平等的權利而被監禁被毆打的非裔美國人。此後,言論自由運動在伯克利展開,學生們抗議越戰,在六十年代後期和七十年代,很多美國的法學院畢業生開始尋求在他們的工作中創造出對社會問題具有影響力的價值,他們把自己命名為公益律師,以示與布蘭代斯所稱的“公司的附屬”的區別。

發展

這些新型的公益律師是那些為社會變革而工作的人們,同時他們承擔由這些社會變革在法律領域中所帶來的挑戰。在水門事件中政府官員的權力濫用也促動了新一代律師的成長,他們是“另類律師”,是具有社會良知的律師。
新型律師的出現以及在此期間發生的政治權利分散導致了法律援助和公共辯護人遍布全美。此外,這一階段也出現了新型私人公益律師事務所,它們抵制傳統的公司法律實務,充分調動他們的技能以便創造出更人性的、更多的社會正義。在此階段也出現很多的實驗形式。
自七十年代後,在美國歐洲都有一個顯著的動向,就是籌備一些官方或民辦的機構來保護消費者、環境保護主義者或者以前沒有給予權利主張機會的其他團體的利益,包括為貧困者謀求整體利益。如公共辯護人項目、法律援助制度。

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

公益法這一術語在很多其他國家中得到了使用。南非有著強大的公益法團體,他們構成了反對種族隔離運動的一部分。在世界各地都有很多公益法中心、社群、網路,遍布英國、印度、斯里蘭卡、菲律賓、澳大利亞、智利和阿根廷。雖然其名稱、背景各異,但是,公益法與布蘭代斯的倡導相一致的一整套原則體系,價值和目標。它依託於社會正義的概念,以及視法律為社會變革工具的意願。

區域發展

美國

今天,在美國,公益法這一概念已經通過公益訴訟和公益律師得以制度化。在美國,那些為促進和保護人權而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為環境保護而奮戰,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而努力的組織都稱自己為公共利益組織。也有相當多的律師從事公益實務,包括免費的法律幫助,診所法律教育,為法學院的學生提供實踐法律的機會,處理涉及複雜的公共利益問題,諸如婦女權利,反歧視法,憲法權利和環境保護等。某些法學院設立公共利益法律中心,幫助那些有興趣致力於公共利益服務的學生,提供免費項目,從而為商業律師提供機會使他們可以為公益活動貢獻時間。

大陸國家

公益法的概念立基於哈貝馬斯所說的“公共領域”這一前設,或者由黑格爾所使用的“市民社會”這一概念,指社會包括了廣泛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內在聯繫的、自我組織的社團,他們在某種程度與私人和公共領域相關,私人組織應當在公共話題中承擔積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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