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機構債券是由政府機構發行,以該機構的收益作為還款來源的債券,或者是由一個被授權管理國營企業的公司發行的,並以收益作為還款來源的債券。作為一個公益機構,它既沒有稅收來源,也不可能向其下屬機構索取費用,因此它具有收益擔保債券的特點,靠一些公共工程的收益還款。
與收益擔保債券不同之點在於,對債券持有人的保護具體體現在設立該公益機構的立法和公益債券契約中,而不是以該工程項目是否贏利為前提。在國外,許多公共工程如修建橋樑、隧道等,都不是靠政府撥款興建的,而是靠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政府另外給予一定補貼。公共工程完工以後,凡是使用該設施的單位,個人都要付費,從而形成收益,支付債券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