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不可轉讓是指公產在公共使用目的廢除以前,所有權不能轉讓。是公產和私人財產的重要區別,也是行政法上對公產的保護規則。公產負有公共使用的使命,只有在公共使用的目的廢除以後才可以轉讓。私人不能由於繼續占有而取得公產的所有權,也不能由於繼續占有而在公產上取得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
法律效果:(1)公產的轉讓行為無效。不論轉讓的方式是行政機關主動的行為,如出賣;或出於法律的規定,如公用徵收,都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2)禁止在公產上為私人利益設立民法上的物權關係。如用益權、抵押權等,因為民法上的物權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分割。(3)公產不能作為取得時效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