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匯集了國內眾多法理學、國際法學知名學者關於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論述,意在向讀者展示中國學者從法學的視角對全球化的解讀。《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包括17篇文章,分別討論了全球化視野下的法制、法律場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與法律區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問題。全球化問題引入法學場域,不僅意味著法學研究領域的擴展和知識總量的增長,更帶來的法學思維方式的變革和觀念結構的更新,《全球化的法律分析》收錄的這些文章,展示了法學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學術進步和進展。
《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可供法理學、國際法學等學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時閱讀參考,也可供法學專業本科高年級學生及研究生閱讀。
目錄
第一篇 開放反思的形式法治
第一章 因開放、反思而合法——中國公法變遷的規範性基礎/3
一、合法性追問和公法變遷/3
二、眾說紛紜:何種合法性/6
三、合法性的本質:可接受性/10
四、可接受性、合法性、合法律性/11
五、可接受性的諸神之爭/14
六、開放反思型的形式法治/19
第二篇 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
第二章 行政組織變遷與形式法治化/27
一、行政組織變遷的法學視角/27
二、行政組織法治化的正當理由/30
三、行政組織法治主義的具體要求/33
四、行政組織法形式的變遷:由繁至簡/36
五、從政策主導趨向法治/43
六、以立法規制為核心的合法化路徑/46
第三章 行政組織合法化路徑的再探索——重新檢視行政組織法治主義/55
一、形式合法化:剃頭挑子一頭熱/55
二、行政組織法典化的理想國/57
三、困境與可能的出路:個案窺視/60
四、形式合法化模式的方法論檢討/65
五、另一路徑:通過開放反思的合法化/69
第三篇 開放能動的司法反思過程
第四章 司法解釋“民主化”的檢討/77
一、“民主化”:公民動議立項與徵求意見?/78
二、通過解釋發展法律的政治功能/81
三、司法多面相與“民主化”的意義/85
四、議程設定:潛在的挑戰和危險/91
五、可能的出路:解釋模式共存競爭/96
六、司法反思拒絕民粹主義/100
第五章 司法推動行政法適用空間的擴張——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102
一、學校何以成為“民告官”訴訟的被告/114
二、能動解釋擴張行政法適用空間/116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面臨挑戰/119
四、界定行政法邊界的標準何在/121
五、小結:審慎的開放、能動/125
第六章 制度變遷與法官的規則選擇——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127
一、制度變遷、法官與劉燕文案/141
二、司法審查之門靜靜啟開/146
三、案件受理的三個殘留問題/150
四、法官對程式規則的“神奇”解釋/157
五、正當程式:法官可否/如何創設規則/163
六、司法作為變革動力的作用/170
第七章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司法裁量/178
一、實務中形形色色的“原告”/178
二、原告資格的相關規則及分析結構/182
三、要件一:自然人和組織/188
四、要件二:存在合法權益/1 91
五、要件三:合法權益屬於原告/198
六、要件四:合法權益可能受被訴行為影響/207
七、小結:司法在不一致中審慎探索/212
第八章 行政規則對司法的約束力/214
一、問題:行政規則對司法有約束力嗎/214
二、現行約束力理論的模糊與矛盾/216
三、放眼域外:約束力和說服力的區分/222
四、理論重述:司法的“高度尊重”與“一般尊重”/23l
第九章 “裁量明顯不當”標準之議——“華商銀行訴柳州市房產局案”/24l
一、法官在捨本逐末嗎/242
二、哪個更具阻礙力:原則還是標準/244
三、濫用職權標準的理論想像與現實/249
四、理論期待與現實兩張皮的癥結/254
五、為什麼需要“裁量明顯不當”標準/257
第四篇 合法性的憲法與人權維度
第十章 憲法統治與合憲性判斷的開始?——齊玉苓訴陳曉琪等案/265
一、齊玉苓案的來龍去脈/267
二、司法政策與憲法適用理論/271
三、受教育權主張非憲法不能回應嗎/275
四、憲法私法化:福音還是危險信號/279
五、人的迷惑與中國憲法適用前景/286
第十一章 反歧視:知識與信念——從B肝病毒攜帶者受教育歧視切入/293
一、B肝歧視的真正原因/293
二、“無知”被指B肝歧視罪魁禍首/296
三、是“無知”還是“受限的有知及風險恐懼”/299
四、歧視立場的知識論、經濟論解讀/303
五、反歧視:信念選擇和具體策略/306
六、結語:制度設計者的角色與使命/312
第五篇 具體治理的合法性
第十二章 公立高等學校走出法治真空——學校和學生的關係維度/317
一、引論:公立高校屢受合法性挑戰/317
二、象牙塔接受法治拷問的變遷/319
三、招生模式多樣化與招生法律關係定性/327
四、學校管理法律關係:公法還是私法/332
五、大學自治、司法介入和良法之治/344
第十三章 食品免檢制的合法性反思——風險治理的視角/367
一、引論:認真對待已廢的制度/367
二、免檢制的理由:善意初衷/368
三、績效與合法性:兩種相反的聲音/371
四、風險治理視野下的檢討/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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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沈巋同志在其博士論文——《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出版後的又一部專著即將問世,其在贈閱書稿的同時,向我提出寫序之約,我非常高興地應允了。
這本書關切的是公法上一個恆久不變的話題,即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問題。如果單純從一個現代法律人的視角去看“合法性”概念,其往往會被理解為合乎一套有著效力等級的、金字塔式的規範體系。在這個規範體系中,用我國的法律話語描述,由下到上,存在規範性檔案、規章、法規、法律乃至最頂端的憲法。由是,對應於符合最高等級的規範——憲法,也就存在了“合憲性”概念。這種理解延續著近代以來法律實證主義、形式法治主義的傳統。
按此傳統,對公共權力合法性判斷的一個簡易程式,就是以相應的法律規範為標尺,衡量公共權力的行使是否與該標尺一致。這個簡易程式在許多情形下是可以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