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案是“私法案”的對稱。英國等國家的議會根據法案內容對法案所作的一種分類。指內容涉及國家利益或全體公民利益的法案,一般由政府向議會提出。雛形是封建時代呈交英國國王請求立法的請願書。在1414年,下議院要求國王不要制定法律,除非按所需求的條件,國王對此作出讓步。此後,向國王呈遞的是法律草案,而不是立法請願書,公法案源於此。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對稱。完成公益職能的法人。包括國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創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基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把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標準在資本主義國家目前有四種:(1)目的說。凡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公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2)主體說。凡法律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公共團體的,為公法;法律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為私法。(3)法律關係說。規定權力關係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對等關係的法律為私法。(4)生活關係說。規定國家和公共團體相互間、或它們與私人之間關於公共生活關係的法律為公法;規定私人、或私人與國家或公共團體間關於私人生活關係的法律為私法。由於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標準不明確,公法人的範圍也不是很確切。中國民法沒有採取這種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