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學科名稱。從 19 世紀起到 20 世紀初,美國、法國、瑞士等國學校普遍開設。1923 年中國全國教育會聯合會頒布《新學制課程標準綱要》,規定在國小高年級和國中開設。1932 年教育部頒布的中國小課程標準,規定國小設公民訓練課,初、高中設公民課,並制定了國小公民訓練標準和初、高中公民科課程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度停開。1985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在國中一年級實施道德、民主和法制、紀律教育,中心是講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使學生懂得社會主義公民必須遵守的準則。
1986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組織編寫教學大綱和多種實驗課本,並於 1989 年秋季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使用。《中學思想政治課改革實驗教學大綱(初稿)》規定,公民課要“使學生懂得做一個社會主義公民必須具備的基本道德規範、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準則;逐步培養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道德品質及高尚的審美情趣和勞動觀念;初步樹立社會主義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的紀律觀念,養成遵紀守法、遵守民主集中制的良好行為習慣;具有初步的辨別是非、善惡、美醜,抵制不良影響的能力,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礎。”1992 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中學思想政治課教學大綱(試用)》。根據此大綱,中學各年級的思想政治課教材不再分列課名,一律統稱思想政治課。原公民課的教學內容包含在中學思想政治課一年級上、下冊教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