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套“*”普法教材系列叢書根據《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將讀者群分為領導幹部、公務員,公民、社區居民、農民和企業職工、青少年,根據不同讀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編寫而成。
本套叢書再現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以案釋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本套叢書書用通俗的語言,專業的法律知識,解答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使法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本套叢書旨在幫助各位讀者認識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套叢書旨在幫助各位讀者認識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公民言論自由是無底線的嗎?
2.遊行示威活動也要遵守法律規定嗎?
3.公民住宅是可以隨便搜查的嗎?
4.偷看他人信件屬於侵犯通信自由嗎?
5.對他人進行誹謗是侵犯人格尊嚴嗎?
6.企業對應聘者有性別上的要求屬於侵犯公民平等權嗎?
7.歪曲事實檢舉他人是行使檢舉權的表現嗎?
8.公民服兵役有學歷上的要求嗎?
9.公民的批評、建議權可以用在國家工作人員身上嗎?
10.不具備本地戶口的外地人有選舉權嗎?
11.憲法如何保障公民的舉報權?
12.對於宗教信仰,他人有權干涉嗎?
第二章 勞動就業
1.勞動者謊報工作經歷,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契約嗎?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3.勞動契約期滿後未續簽,而雙方繼續履行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4.新的投資人有權在勞動契約未履行完畢之前,不履行勞動契約嗎?
5.公司可否單方更改勞動契約的期限?
6.員工上班開微店,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解聘嗎?
7.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患抑鬱症而將其辭退?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能否同時要求補償金和賠償金?
9.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嗎?
10.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公司隨意約定派遣期限嗎?
11.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嗎?
12.服務期未到但勞動契約期滿,勞動者能否要求將勞動契約續期至服務期滿?
13.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14.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看病就醫
1.患者到醫院就診,排隊過程中猝死,醫院是否有責任?
2.醫院擅自使用昂貴的治療方案致使花費大量醫藥費,是醫療事故嗎?
3.後遺症由醫療手術引起,可作為醫療事故處理嗎?
4.未告知風險事項而做手術給患者身體造成傷害的,醫療機構有責任嗎?
5.因不遵醫囑致使右腿截肢,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嗎?
6.醫院已經退休的人員在以前工作過的醫院給親屬做手術發生醫療事故,醫院應當賠償嗎?
7.發生醫療事故後,患者可要求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界定?
8.醫療爭議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後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9.當出現醫患糾紛時,患者應該怎樣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10.醫學會鑑定醫療事故如何收費?費用由誰承擔?
第四章 消費維權
1.網上購買的電視機出現質量問題,找誰索賠?
2.買家一直未能收到網購的貨物,該找誰索賠?
3.商品是用會員積分購買的,出現質量問題後是否能要求退貨?
4.發票重開後產生的運費應該由誰承擔?
5.商家能否將酒水免費喝附上隱含條件?
6.預訂的酒店被取消,酒店應當雙倍返還預訂人定金嗎?
7.飯店能以未在消費小票上蓋章為由拒開發票嗎?
8.乘客乘車時行李丟失,損失應由誰賠償?
9.空調車不開空調,乘客要求退票有法律依據嗎?
10.顧客鬥毆,飯店未及時制止,有賠償責任嗎?
11.遊客在景點“被宰”應怎樣維權?
12.在旅遊景點買的特產有質量問題,應如何維權?
13.導遊有權安排收費項目獲取利益嗎?
第五章 食品安全
1.沒有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是否就意味著沒有標準?
2.飯店用洗衣粉洗盤子是否會受到處罰?
3.國家是否對嬰兒輔食的營養成分也制定了標準?
4.食品安全法里有關於學校門外小吃攤的規範嗎?
5.食品安全法對“藥膳”是如何規定的?
6.轉基因食品的包裝上是否應當進行標示?
7.食品廣告中的內容涉及治療和預防疾病,合法嗎?
8.商店進口無中文標籤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9.買到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10.大家在集體食物中毒事件中遭受損害,該怎樣起訴?
11.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進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12.相關部門會泄露舉報投訴人的信息嗎?
第六章 簽約履約
1.簽契約時簽字和摁手印法律效力一樣嗎?
2.霸王條款在格式契約中效力如何?
3.懸賞廣告約定報酬,歸還者能要求失主支付報酬嗎?
4.一方為拖延簽訂契約而隱瞞事實,另一方該怎么辦?
5.契約生效後,一方瀕臨破產另一方能否中止履行契約?
6.可以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嗎?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嗎?
8.一方當事人因市場行情變化利益受損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嗎?
9.契約意向書籤訂後,一方因對方拖延不簽訂契約受損,應該怎么辦?
10.在運輸途中貨物遭到損壞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
11.試用買賣中“試用費”約定不明,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該費用嗎?
12.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嗎?
13.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雙方當事人該怎么辦?
第七章 買房租房
1.法院判決房產歸己所有,但房屋所有權何時才能取得?
2.所買房屋實際情況與宣傳廣告不符,開發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3.二手房過戶後,屋內的抽油煙機歸誰所有?
4.“定金”與“訂金”處理結果有很大不同嗎?
5.賣房人“一房二賣”,在先的買房人可以不要房屋要賠償嗎?
6.未交付使用的期房能否擅自轉讓?
7.開發商能否重複銷售公攤面積?
8.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售嗎?
9.法律對於房屋二次抵押是如何規定的?
10.抵押權人如何做才可以使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不被出租?
11.房屋承租人對於被處分抵押房產有優先購買權嗎?
12.出租人在租期屆滿時,對承租人繼續租住未提出異議,原租賃契約還有效嗎?
13.租房時,哪些內容應該寫進租賃契約中?
第八章 婚姻家庭
1.夫妻假離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夫妻一方可以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嗎?
4.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5.死者留下的遺書中涉及財產的處分,可以將該遺書看作遺囑嗎?
6.向法院申請撤銷因被威脅而締結的婚姻關係,法院會支持嗎?
7.男女未婚同居產生矛盾到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8.結婚後,丈夫有權要求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嗎?
9.夫妻雙方因一方出軌而導致婚姻終結,另一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10.離婚時,妻子一方能否因在家庭方面盡了較多的義務而要求丈夫給予補償?
11.離婚後又同居的男女之間能繼承遺產嗎?
12.有效遺囑包括臨終前立的口頭遺囑嗎?
第九章 人身與財產保護
1.雇用過程中受傷,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賠償?
2.孩子在鄰居家玩耍時受傷,鄰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損害的,行為人需承擔責任嗎?
4.可否以營利為目的,無償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5.被人污衊為同性戀是侵權嗎?
6.未經他人允許公開他人私生活照片的行為構成侵權嗎?
7.盜竊得來的腳踏車被倒賣後,腳踏車所有人有權取回嗎?
8.轉讓共有財產時,按份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9.鄰居的垃圾堆滿樓道,應該怎么解決?
10.單位允許職務作品為他人所使用,需要經職工同意嗎?
11.專利共有人可以個人名義授權他人使用嗎?
第十章 老人、兒童、殘疾人權益保障
1.贍養老年人只需支付給老人足夠的生活費用就可以嗎?
2.為阻止母親再婚,子女以不盡贍養義務相要挾,合法嗎?
3.兒女替父母種地,收成歸誰?
4.繼承遺產和年齡有關嗎?
5.夫妻離婚時,可以將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分割嗎?
6.父母離婚後,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解除了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嗎?
7.非婚生子女是否應該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8.正在上大學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嗎?
9.孩子在互相打鬧中受傷,損失應該由誰進行賠償呢?
10.在學校發生踩踏事故,責任應該由學校承擔嗎?
11.媒體貶低殘疾人人格的,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12.殘疾人能考大學嗎?
13.殘疾人在應聘中受到歧視,該如何救濟?
第十一章 治安管理處罰
1.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作出嗎?
2.民間團體組織的晚會發生事故後應該由誰擔責?
3.公安機關對民眾的報案受理不及時屬於違法行為嗎?
4.精神病人會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對象嗎?
5.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承租者的身份證,也要接受治安處罰嗎?
6.噪聲擾民要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約束嗎?
7.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發現辦案警察與對方有利害關係,能要求辦案警察迴避嗎?
8.派出所民警可以作出哪些處罰決定?
9.初次違法的未成年人可以免於執行行政拘留嗎?
10.訊問公民時,應當由幾個執法人員進行?
11.變賣被查封、扣押的房產符合法律規定嗎?
12.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第十二章 刑事犯罪
1.實施正當防衛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2.實施犯罪時因害怕坐牢而主動放棄犯罪,且並未造成損害結果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3.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是否構成犯罪?
4.敲詐勒索是否構成犯罪?
5.犯罪後逃跑,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二十年後歸案的還需承擔刑事責任嗎?
6.明知是精神病人,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7.私自買賣、儲存槍枝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8.故意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將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9.過失致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10.為使朋友不受刑事追訴而故意作的行為是犯罪嗎?
11.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如何處理?
12.私藏槍枝是否屬於犯罪行為?
第十三章 民事訴訟、調解與仲裁
1.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嗎?
2.對於已經將戶口遷出本地還未落戶且居無定所的人,應該到哪裡的法院訴訟?
3.自家孩子被別人家小孩打傷,應該告誰?
4.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5.有效證據包括被逼迫寫下的欠條嗎?
6.法院對案件一直進行調解卻不結案,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7.調解書已經生效,當事人還能申請再審嗎?
8.當事人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有要求不公開審理的權利嗎?
9.能否對終審的離婚判決申請再審?
10.執行會因被執行人死亡而停止嗎?
11.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不回家,妻子想要提起離婚訴訟,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12.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參與訴訟後,之前的訴訟行為還有效嗎?
13.仲裁協定在糾紛產生後再達成有效嗎?
14.仲裁協定中只約定“在上海仲裁”而未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該約定效力如何?
15.雙方達成仲裁協定時,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16.對仲裁決定不服,要求再仲裁的,符合法律規定嗎?
17.人民調解協定可以不履行嗎?
第十四章 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
1.哪些人可以就環境污染進行訴訟?
2.環境污染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3.倒賣不達標的民用散煤,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4.運輸渣土時,敞篷不蓋苫布,是違法行為嗎?
5.舉報環境污染行為的,相關部門會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嗎?
6.環境日是哪一天?
7.垃圾分類,是法律規定的嗎?
8.關於環境污染訴訟,人人都可以做原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