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保密

公文保密是公文處理的一項內容。有的公文具有機密性,這由公文制發機關所具有的許可權來確定。

一般情況是:絕密級限由國務院及其授權單位確定,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擬定的絕密範圍必須上報國務院、黨中央書記處,或經授權的部委、省市自治區認定和批准;機密級限由國家地市級和地市級以上單位確定並頒布;秘密級限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單位確定並頒布。機密檔案不準使用普通郵政傳遞。一切尚未公布的公文,經辦人員均不得隨便給無關人員閱看或談論;絕密公文應放在安全場所並由專人保管,禁止擅自攜帶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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