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公庫法是國民政府規範各級財政收支機關行為的法律檔案。公庫即國民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其中央財政收支機關通稱國庫,省 (市)、縣財政收支機關通稱省庫、縣庫。《公庫法》 於1938年6月9日公布,次年10月正式實行。《公庫法》規定: 財政部為國庫主管機關、負責國庫行政事務,地方政府相應設省庫、市庫和縣庫,以財政廳、局為主管機關。國庫自成系統,分總庫、分庫、支庫及收支處四級。

總庫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辦理全國財政收支業務;分庫設於省府,除辦理所在省國庫出納業務外,並負責處理及承轉總庫事務;支庫及收支處負責辦理當地國庫收支事務。公庫統一出納一切稅款收入和一切經費支出,過去的收解領發,坐支抵解及互相撥解等辦法,一律作廢。自1943年起,增加稅收經收處和駐地收稅員職能機構,專門辦理稅收業務和解轉稅收;省 (市)、縣公庫亦分作總庫、分庫。省總庫綜理全省一切庫務,其分庫分布所屬各地,辦理各地省(市) 庫務。縣總庫綜理全縣庫務,其分庫分設於所屬各鄉鎮,辦理當地縣庫事務。中央公庫事務由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公庫事務則由上級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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