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公害(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又稱公害母法。1967年制訂,1970年、1971年、1973年、1974年四次修改,共4章30條。對日本公害防治的基本制度、對策、費用負擔、財政措施、組織機構與職責作了簡明而嚴格的規定。這些內容被各國環境立法所借鑑,對各國早期環境法的產生、發展產生過一定影響。
主要特點與內容是:(1)在全世界首次以基本法確立公害防治的具體內容;(2)明確規定保護國民健康和維護生活環境質量是國家基本責任;(3)明確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必須兼任環境保護最高機關——公害對策會議之會長,並直接負責委任其成員;(4)確立公害防治之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