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環境保全法是日本1972年制訂、1聽3年修訂的自然環境保護基本法。與1967年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共同構成日本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共8章58條。主要內容是:(1)保護自然環境是國家、公共團體、企業、公民的共同責任。
(2)自軚環境保全審議會的組織與職責;(3)原生態自然環境保全區予以嚴格保護的措施;(4)自然環境保全區的劃定與管理;(5)費用負擔主要來源於“自然環境保全費”和國家資助,自然環境保全費是指某人之活動可能導致自然環境遭到破壞,為修復彌補破壞所致的自然環境損耗,該人應當支付的修復或預防破壞措施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