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秦律規定,當事人向官府呈訴,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法律問答》載:“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之類行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如果官府不予受理,堅持告發的要受到處罰。
秦朝在鼓勵並強迫人們告發犯罪的同時,對告發行為又有所限制。秦律禁止輕罪案件中子女告發父母、奴隸告發主人,還禁止誣告和輕罪重告。誣告者要反坐。過失性的輕罪重告,告發者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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