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是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設定的機關。

基本介紹

簡要介紹,法規依據,

簡要介紹

公安分局一般隸屬於公安局,下設公安派出所

法規依據

第二章 公安機關的設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設定。
第六條 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勤務機構。
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三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分為警官職務、警員職務和警務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履行警務指揮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官職務序列。
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和內設綜合管理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為: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定主管政治工作政治委員教導員指導員等警官職務。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警官職務、警員職務的任免,由本公安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決定或者報批。
公安分局領導成員職務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職務、警員職務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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