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垣

公垣,集存和交易鹽斤的場所。公垣之設,歷有兩地。一為淮南各場,於清順治十七年(1660)設立,場官專司公垣管理之職。凡灶戶所產之鹽,令其一律堆儲垣中,再與運銷商交易。如有私藏或儲放垣外者概以私鹽論處。運銷商認引領鹽起運,亦必須在垣中進行,由場官驗證放運,倘有私販夾帶等弊,場官司役一併論處。二為川鹽各場區,於民國四年(1915)設立,收購灶戶鹽斤集存其中,再行轉售肩販。實行以垣統灶、鹽盡歸垣的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